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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10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債 權 人 中華名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桂芳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程金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與所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不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