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債 權 人 湯發椒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合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李合發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存証信函影本)
二、請更正聲請人為國際星鑽大廈管理委員會,若仍以債權人湯發椒為聲請人,其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