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 廖承鈞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代 理 人 張家維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代 理 人 翁瑞英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郭芊欣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黃志銘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洪千雯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王光民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瑞霞債 權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代 理 人 陳傳福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1年10月29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14位債權人中有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債權銀行)、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僅17%,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所列支出高於10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所列負擔母親房貸6,000元部分,並非債務人必要之開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000元過高、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於更生履行期間應可酌減扶養費用,以其他經濟收入較佳之扶養義務人負擔較多為適當、債務人應減縮開支提高還款金額等語。
三、惟債務人目前已自服務機關台灣鐵路管理局退休,領有月退俸,每半年領取一次,領取之退休金為二筆各為新臺幣(下同)85,874元、137,600元,平均每月月退俸金額37,246元,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出具之郵局存簿儲金簿及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內頁退休金收入影本附卷足憑。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37,246元,扣除應繳納之健保費658元,每月實際收入約36,588元。
(二)債務人於102年1月8日調查庭就債權人對更生方案所提出之意見,陳述其現與母親兩人同住,母親名下之房屋,現有房屋貸款每月6,000元由其支付。債務人每月支出依個人承租房屋之標準陳報房租5,000元、伙食費4,800元、交通費80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2,400元、日常用品1,000元,並願減縮母親扶養費為1,500元(扶養義務人三人)、一個小孩之扶養費6,000元(扶養義務人二人,小孩現與前妻同住),有水費、電話費、瓦斯費收據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陳報之支出尚屬合理。
(三)債務人有母親及一個就學中之兒子須扶養,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於第1至42期小孩就學中,於每月所得36,587元扣除前述支出後餘額15,088元中提出15,000元清償債務,第43至72期因小孩已成年,每月清償金額增加為21,000元。債務人已減縮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支出,將其每月所得扣除其支出後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並提高還款金額,足認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