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拍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楊育鑫相 對 人 鄭香汀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1 號確定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673,131 元,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聲請人聲請法定抵押權登記在案,相對人行蹤不明,經催告無法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99年度訴字第111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等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10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不動產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1│新竹縣│竹北市 │台元 │ │277-4 │ │250.33 │全部 │鄭香汀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