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郭天祝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相 對 人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權利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民法第900條、902條定有明文。「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質權與抵押權均屬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至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本可拍賣質物不經強制執行,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亦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7月17日,目前已逾期未還。相對人並以其所承攬之由第三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發包之「長安營區護坡水土保持改善工程,契約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工程所生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於權利質權之範圍內,取得對第三人請求履約保證金、工程款、保留款、物調款、保固款之權利。故相對人以其所承攬之工程款債權設定權利質權給聲請人,以擔保其借款之履行。今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權,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長安營區護坡水土保持改善工程,契約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合約節錄本影本一份、質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份、律師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1年11月2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191字第2466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11月6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 │├─────────────┬───────┬────┤│ 質權標的 │ 擔保債權 │ 備考 │├─────────────┼───────┼────┤│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債權人:郭天祝│ ││兵學校發包之「長安營區護坡│金額:新臺幣六│ ││水土保持改善工程,契約編號│百萬元整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工│清償期:101年7│ ││程所生之債權,包括請求履約│月17日 │ ││保證金、工程款、保留款、物│ │ ││調款、保固款之權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