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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翁素貞即吳有四之繼.相 對 人 郭彭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有關限期起訴之案號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74年度全字第477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70年度全字第47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