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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許漢忠即債務人聲 請 人 吳素珠即債務人相 對 人 黃緣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該假扣押對聲請人權利影響至鉅,雙方就此項爭執有儘速以實體判決解決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以101年度司竹調字第142號審理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