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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楊景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準科技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勞執字第5號裁定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勞執字第5號裁定確定,惟該案件毋庸繳納訴訟費用。聲請人提出之繳納1,000元訴訟費用之單據係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竹勞小調字第37號給付薪資案件中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因撤回該案件而於101年1月10日聲請本院退還裁判費,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竹勞小調字第37號給付薪資事件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提出101年度勞執字第5號案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單據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金額,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