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66號聲 請 人 劉榮毅聲 請 人 劉素瓊相 對 人 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銓忠上列當事人間85年度裁全字第145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案外人中壢市農會為保全對於案外人劉清惠借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准許案外人中壢市農會供擔保後,得對案外人劉清惠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案外人中壢市農會之聲請對案外人劉清惠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又案外人中壢市農會之債權於民國(下同) 85年11月5日由相對人概括承受,案外人劉清惠於100年3月25日死亡,除聲請人外,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劉清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繼承系統表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279號、100年度司繼字第320號、100 年度司繼字第349號拋棄繼承事件、85年度執全字第1307號假扣押事件(含85年度裁全字第1454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2月20日桃院晴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3月12日中院彥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