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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12號聲 請 人 邱榮發即債 務 人 3巷4號相 對 人 林佳鴻即王淑齡之繼承人即債 權 人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466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王淑齡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履行合建契約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准許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王淑齡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王淑齡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王淑齡於99年4 月2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唯一繼承人,且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466號假處分事件(含94年度執全字第727 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基隆地方法院查詢結果,本院及基隆地方法院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基隆地方法院公函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