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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護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相 對 人 戴○○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戴△△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黃○○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戴○○(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5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下稱案主)由父母親共同行使監護權,案父於民國101 年10月因毒品案件入監服刑,案母精神狀況異常,情緒控制能力差,疑患有重度憂鬱症,同住之案祖父因毒品案件遭通緝中,目前不知去向,。自案父入監服刑後,案母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案主飲食狀況不正常,經常需由附近鄰居、遠親協助供應三餐,案母對案主之清潔、教養上未盡責任,且常因自己情緒不佳而對案主進行施暴。101 年11月25日下午,案母因情緒狀況不佳,以冷水將案主全身淋濕,並動手對案主施暴,員警到場處理後,見案主全身溼透以棉被包裹站至家門外,員警欲與案母溝通,但案母完全不理會員警亦不願配合至警局製作筆錄,案家無其他親屬可照顧案主,故由員警將案主帶回警局並聯繫社工員進行處遇,為維護案主權益,聲請人遂於同日緊急安置案主,並依法聲請准予繼續安置3 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新竹縣兒少保護個案初訪調查報告、戶政全戶資料查詢作業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查閱相對人之父戴△△前案及在監在押資料,相對人之父戴△△確有因毒品案件甫入監服刑,核與聲請人上開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之父因案入監服刑,相對人之母則有疏於照顧子女、缺乏親職觀念之情,而相對人仍年幼,無自救自保能力,則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安全,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揆諸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裁判案由:聲請安置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