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66號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相 對 人 周○○法定代理人 余○○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周○○(女,名字、詳細年籍資料詳卷詳卷)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五日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5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周○○(確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為未滿12歲之兒童,自小由無血緣關係父親與繼母扶養至今,其父與母親因涉及假結婚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另其父與繼母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於101 年7 月遭遣返出境。
㈡、聲請人於101 年4 月25日及同年5 月11日相對人母親約定至本府討論相對人照顧事宜均未如約,再次行文請其於同年6月15日11時研商,亦未赴約,多次聯絡手機亦未接聽。
㈢、再聲請人於同年6 月間函請基隆市政府協助訪視並評估相對人外公外婆家庭環境及照顧意願,其等表示相對人母親離家多年,且扶養相對人大姊,現年事已高無力再協助照顧相對人,亦拒絕至基隆市政府訪視。
㈣、綜上所述,相對人父親出境在即,其母親拒不出面處理,聲請人於101 年7 月2 日予以緊急安置,為維護相對人生命安全、妥善照顧及最佳權益保障,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相對人繼續安置3 個月。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個案摘要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受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本院認基於相對人之利益,為提供相對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有予以繼續安置,並妥予保護之必要,聲請人上揭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