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代 理 人 黃志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裴俊鵬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 項固然定有明文,然若業經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則無重複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裴俊鵬(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鎮里○○鄰○○路○○○ 巷○○號4 樓)積欠聲請人債款,於100 年2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除戶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函、繼承系統表、土地所有權狀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裴俊鵬死亡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依法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乃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裴俊鵬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 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257 號拋棄繼承事件及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既已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為被繼承人裴俊鵬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