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莊鴻銘即 收養人 號聲 請 人 梁氏越聲 請 人 范氏端庄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台端所附之家庭戶口名簿無由得知其等有何親屬關係)。
㈡、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
㈢、前開收養文件正本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㈣、因本件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需提出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㈤、被收養人需本人親自到庭表明收養之真意,陳報被收養人來台時間,以利本院安排開庭以及訪視。
㈥、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在國外,為避免文件送達致案件延宕,上開之人可具狀指定由何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