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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任朱甘即 收養人 3號聲 請 人 林義堅即被收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收養人林義堅之生母洪緣經本院二次通知未到庭,本院無從得知其是否同意本件出養,聲請人應提出被收養人林義堅之生母洪緣經公證之同意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