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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如氏十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黃紹齊

黃鈺涵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因收養人如氏十為越南國人,請提出收養符合越南國法之證明文件。

㈡越南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㈢收養人如氏十身分證明文件。

㈣前開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