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張世宏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楊美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張楷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詩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乙○○及丁○○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四日共同收養丙○○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與聲請人即收養人丁○○(女、00年00月00日生)為夫妻關係,且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男、00年0 月00日生)之父張士文(101 年6 月23日歿)為兄弟關係,收養人乙○○、丁○○與被收養人丙○○於101 年
7 月4 日簽訂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甲○○同意,為此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書及在職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1 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2 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又按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1 、第1076條之2 第2 、
3 項、第1079條、第1079條之1 、第1079條之3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具三親等血親及姻親關係,業於101 年7 月4 日簽立書面契約達成收養合意,被收養人為00年0 月00日生,係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生父張士文已歿,經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甲○○同意,由收養人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且可堪認定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4 、之5 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又本件收養人乙○○、丁○○經濟狀況良好,且身體狀況均正常等事實,亦有收養人所提出之健康檢查報告書及在職證明為證,足見收養人有適足經濟資力,並具良好之健康狀況。
四、另經本院囑請新竹市迎曦服務協會派員進行訪視,其中收養人之訪視意見略以:「1.訪視過程觀察收養人夫妻身心、居住環境、經濟、意願及照顧能力等狀況,收養人夫妻身體外觀肢體動作良好,口語表達條理分明,會談過程情緒穩定,夫妻互動情形自然,且皆具正職收入,沒有欠款經濟壓力,教育態度開明,並且有穩定的家庭支持系統,評估能提供被收養人成長生活所需;2.收養人夫妻對於被收養人的關心及用心能清楚陳述,且能針對問題給予適當回應,對被收養人的教養及生活照顧具相當程度之掌握瞭解,尤其在發展遲緩部分的陪伴與重視,也能從訪談過程中感受到收養人夫妻的用心,整個晤談過程態度自然,沒有不清楚或遲疑掩飾之情況;3.被收養人原本就與收養人夫妻及其他家人同住,對於自身身世部分盡皆了解,整體家庭互動關係佳,被收養人也同意收養人收養;4.綜合而言,收養人夫妻已與被收養人培養良好情感,且收養人子女也十分接納被收養人,互動關係融洽,而收養人夫妻也具穩定之住所與經濟收入,評估應適合提供被收養人成長照顧需求」等語,此有迎曦服務協會
101 年11月9 日101 迎曦監字第0000000 號函所附辦理被收養人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訪視報告1 份附卷可參。至被收養人之生母訪視結果則以:「1.法定代理人身體狀況良好,晤談時態度大方且自然,能清楚陳述目前生活狀態,以及家庭互動情形;2.法定代理人經濟收入不穩定,雖具正職,但經濟狀況僅足以擔負自己的生活所需,無法作為照顧被收養人之用;3.法定代理人表示未來尊重收養人之教養意見,雖實際教養經驗較少,但會不定期探視被收養人,提供關心;4.法定代理人出養動機單純,雖具工作及經濟收入,但收入不穩定,無法提供被收養人良好穩定的生活照顧,而被收養人亦明確同意讓收養人收養,並認為與收養人共同生活並無不妥,故建議同意收養人夫妻收養被收養人應無不適之處」等語,亦有迎曦服務協會101 年11月12日101 迎曦監字第000000
0 號函所附辦理被收養人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訪視報告1 份在卷可憑。據此,本院綜合上情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認為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且未違反法律規定,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1 年7 月4 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