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沈榮明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武英碟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武氏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下列收養文件正本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1、被收養人武英碟及被收養人生父越南國戶籍資料。
2、被收養人武英碟生父出具之出養武英碟之同意書。
3、被收養人武英碟監護權歸屬之證明文件(如被收養人生父及被收養人生母武氏惠離婚協議)。
4、如無法提出被收養人武英碟監護權歸屬於生母武氏惠之證明,則需提出有被收養人生父簽立之收養認可聲請狀。
5、若被收養人武英碟之生父已死亡,則需提出死亡證明書。
6、若被收養人武英碟之監護權人為生母,被收養人生母武氏惠需到院簽立收養認可聲請狀。
7、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
㈡、被收養人生母武氏惠居留證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