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鍾碧雲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9 號民事裁定移送而來,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1.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2.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親屬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並應附除戶證明(請持本件函文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㈡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
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㈢養父鍾春財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請持本件函文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