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田中則久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林優唯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 林瑜芬即 生 母關 係 人 羅俊龍即 生 父 4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80年3 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6年4 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