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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黃郁珊聲 請 人 謝佩雯即被收養人 之11.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聲 請 人 謝弦岳即被收養人 之11.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關 係 人 陳玫靜即 生 母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黃郁珊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收養謝佩雯為養女。

認可黃郁珊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收養謝弦岳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黃郁珊與被收養人謝佩雯、謝弦岳

之父謝志強為夫妻,茲被收養人均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謝志強同意,於101 年2 月24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子女契約書、所得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健康檢查紀錄表、戶籍謄本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

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 第1 項、第1076條之2 第2 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又被收養人均為滿7 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於

101 年2 月24日與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並簽立書面契約在案,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合意,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情,業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祥(見本院101 年4 月25日訊問筆錄)。另關於被收養人生母陳玫靜同意部分,據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離婚後沒有聯絡等語(見同上訊問筆錄),而被收養人之生母陳玫靜經本院依戶籍地址通知未到庭陳述,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綜上,足認被收養人生母陳玫靜在與被收養人生父謝志強離婚後,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事,依前揭規定,本件收養自無須取得生母同意。

㈡另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函請主管機關

派員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被收養人生母等人進行訪視調查,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

1.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部分:「身心狀況: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身體四肢行動良好,於晤談過程中皆能清楚目前生活狀態,以及與被收養人二人之互動情形。經濟能力: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經濟收入穩定,具有良好正職,房貸皆能按時繳納,無其他負債,經濟狀況良好,家庭收入足以擔負被收養人成長所需。教養能力: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能對被收養人二人的成長有所規劃,對其生活禮儀能提供教導,並且瞭解被收養人的學習狀況。綜上建議: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家中居住環境良好,經濟收入穩定,且具教養能力,而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感情狀況良好,能提供被收養人良好完整之家庭,故爰請予以認可本收養案。」此有新竹市迎曦服務協會辦理被收養人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訪視報告附卷可憑。

2.被收養人部分:「被收養人願意被收養,惟收養人多以關懷課業為要,加上未實際照顧與共同生活,因此較缺乏建立親密親子關係的機會與時間,未來若收養獲得認可,有關被收養人之就學或轉學問題,可再與被收養人多加討論,讓被收養人可以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而除課業關懷之外,亦可對被收養人的心理層面多些接觸與瞭解其內在想法,使關係更為靠近。」此有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南嬰兒之家收出養訪視報告附卷可憑。

3.關係人即生母部分:「關係人目前已另組家庭並尚有年幼子女需照料撫養,而被收養人已由法定代理人與其家屬撫養多年,目前收養人更與法定代理人結為連理,將被收養人出養。可給予被收養人一健全成長環境,而關係人與法定代理人結束婚姻後即未曾與被收養人有直接互動,顧慮經濟能力,希望將被收養人出養,綜上所言,關係人因考量長年未與被收養人互動往來且目前在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讓被收養人出養除可給予被收養人一健全成長環境更渴穩定供給被收養人一切所需。」此有台南縣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出養個案訪視報告表附卷可憑。

㈢綜上,本院參酌前揭收養訪視報告,及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

益,並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收養意願及被收養人意願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收養得提供被收養人健全之家庭照顧及穩定之成長環境,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