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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張秀珠即 收養人 812.聲 請 人 張媛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施雲麗法定代理人 張龔雄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張秀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收養張媛(女、民國0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張秀珠係被收養人張媛之姑姑,茲因收養人無配偶,膝下亦無子女,願收養被收養人為子女,而與被收養人之生父張龔雄與生母施雲麗訂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張秀珠收養張媛為養女,又張秀珠身體健康、有正當職業及財產,確有扶養被收養人張媛之意願及能力,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體格檢查表、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民法第1079條第1 項、第1079條之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就本件收養與出養進行訪視,並提出建議報告。

三、經核收養人張秀珠與被收養人張媛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亦無民法第1079條之2 、第1079條之4 及第1079條之5 所列情形,亦有上開證據足稽,復經收養人張秀珠及被收養人張媛之法定代理人張龔雄、施雲麗到場陳明可據(見101 年4 月25日訊問筆錄)。本院審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

101 年3 月28日兒權竹字第0101032801、0101032802號函暨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調查工作摘要記錄表所稱:「1.收養動機與意願:收養人未婚,過去青春皆奉獻於家庭,中年後感慨膝下無子,而主動向出養夫妻(案生父母)提出收養案主之建議。評估收養人動機善良純正,收養意願強烈,並有積極扶養案主之行動力。2.經濟條件:收養人有穩定工作及收入,目前住所為父母親之遺產,無需負擔房租或房貸,平常主要支出水電、瓦斯及家用,且收養人生性勤儉,每月收入仍有剩餘,亦無負債,也一向在經濟上給予出養人具體協助,故評估收養人之經濟條件尚佳,應有能力負擔案主之扶養。3.親職能力:收養人雖迄今未婚無生兒育女,惟三十年來姊代母職,打理家務、照顧年幼之手足,故有充足之親職照顧經驗。且近年亦分擔照顧案主兄弟,亦可獨立照料案主生活,故故評估聲請人親職能力尚佳。4.未來照顧計畫:收、出養人為親姊弟,向來同住並已建立穩定之手足情誼,未來仍會繼續同住生活,案主若由收養人收養後,仍不改變其生活環境,並得以繼續由收、出養雙方共同照顧。評估收養人未來對案主之照顧安排,尚為妥善得宜。建議:綜合社工之訪視結果,評估收養人應足以勝任親職,案主由聲請人收養,尚無不妥。」、「1.親職能力:案主自出生後皆由出養人照顧,未來的教養仍以出養人為主,出養人清楚案主的個性及生活習慣,對案主之管教亦能採取開放且理性之態度,故評估收養人之親職能力尚佳。2.經濟條件:出養人(張)未有穩定工作及收入,每月所得皆用於家庭開銷,收支尚無法平衡,經常入不敷出,而年幼之案主兄弟仍嗷嗷待哺。

3.出養意願:收、出養人為親姊弟,雙方向來同住,彼此互動關係良好,因收養人至今未婚無子女,主動提出收養案主一事,而出養人考量案主出養後仍不改變其照顧模式及居住環境,出養人仍然能夠繼續與案主維繫親情,故同意將案主出養,評估出養人之出養意願高,態度亦為堅定。建議:綜合訪視所得,收養人為案主姑姑,經常協助分擔案主生活及教育支出,與案主互動融洽緊密,案主與其亦有同住生活之經驗,又案主由收養人收養後,亦可繼續維持其目前之生活情況,保有與原生家庭及生父母之良好互動,故認為出養對案主而言,尚無損及其權益之處。」等語,認出養人施雲麗、張龔雄因家庭及經濟因素對張媛扶養意願低,收養人張秀珠有收養小孩之意願,且確實較能提供小孩適當、關愛之成長環境,又無不適收養被收養人張媛等之情狀,以兒童最佳利益而言,堪信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張媛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