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劉秀香即 收養人 8弄2.聲 請 人 楊弘安即被收養人 287.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弘安(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楊木生(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96年1 月1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弘安為養父楊木生及聲請人即養母劉秀香共同收養之養子,因養父楊木生已於96年1 月1日死亡,生父李一郎亦於99年6 月2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楊木生與養母劉秀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聲請人及聲請人楊弘安生母李羅鳳蓮於本院101 年4 月18日調查時到院陳明:當初為改姓辦收養,一直和生母共同生活,想要改回自己的姓,養父死亡時沒有繼承遺產等語,本院認聲請人楊弘安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楊木生之收養關係,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楊弘安另稱其與聲請人劉秀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部分,無向本院聲請認可之必要,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可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向戶政機關申請終止收養登記,聲請人劉秀香與楊弘安業於101 年3 月20日完成終止收養登記,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劉秀香到庭陳稱誤為聲請等語(見同上訊問筆錄),聲請人劉秀香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