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鍾慶全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鍾慶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鍾炳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99年12月1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養父鍾炳森收養之養子,聲請人生母鍾孫瑞蘭與養父鍾炳森為夫妻關係,因生母鍾孫瑞蘭前於98年12月16日死亡,嗣養父鍾炳森於99年12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鍾炳森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生家庭親屬系統表、養方家庭親屬系統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且經聲請人到院陳明希望認祖歸宗,一直與生父有聯絡,沒有繼承養父遺產,聲請人之生父涂香枝亦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聲請人本生家庭之弟涂慶貝到庭陳稱聲請人出養後仍一直有聯絡,兄弟姊妹都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本院101 年5 月23日訊問筆錄可證,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