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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蕭雙富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楊月燕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彭柏軒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彭美燕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於蕭雙富與楊月燕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共同收養彭柏軒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蕭雙富及楊月燕為夫妻,

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彭柏軒為養子,茲被收養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已與收養人訂立收養書面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正本、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及體格檢查表2 件等,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被收養者未滿7 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4條、第1076條之1 第1 項、第1076條之2 第1 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又被收養人為未滿7 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

受意思表示,於100 年12月27日與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並簽立書面契約在案,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合意,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等情,業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到庭陳述綦祥(見本院101年2 月29日訊問筆錄)。又被收養人戶籍謄本之父親欄位為空白,而據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與生父分手後才懷孕,目前沒有聯絡等語(參本院同上訊問筆錄),則被收養人之生父行方不明,實無從通知其到場表示意見,揆諸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收養縱未據被收養人生父同意,依法仍得予以認可。

㈡另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3 項規定,函

請主管機關分別委託新竹市迎曦服務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派員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等人進行訪視調查,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

1.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部分訪視結果略以:「收養人蕭雙富與楊月燕收養動機單純,家中居住環境良好,經濟收入穩定,且具教養能力,收養人夫妻彼此感情狀況良好,能提供未成年人良好完整之家庭,建議認可本件收養。」此有新竹市迎曦服務協會辦理未成年人少年收養暨監護權事件訪視報告1 件附卷可憑。

2.出養人部分訪視結果略以:「⑴出養必要性:依案母陳述,案母至今未讓案父知曉案主出生存在事實,案母雖曾考慮由自己照顧扶養案主,然經三個月努力仍有經濟困難及已有案兄姐需照顧等因素未能克服。案家無人能在照顧案主上提供案母必要支援與協助,復以案母期待案主能在家庭功能健全之環境中成長,故決定將案主出養。⑵總結:經訪視調查,因經濟未能穩定及案家未能適時提供必要資源協助情況下,案母未能繼續扶養照顧案主,經考量後仍決定出養案主。案母期待每年案主生日時,案養父母可提供案主成長照片予案母,讓案母知悉案主受照顧狀況,並期盼案主成年後有尋親意願。」此有上開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收出養案件訪視調查報告1 件附卷可憑。

㈢綜上,本院參酌前揭收養訪視報告,及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

益,並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收養意願及被收養人意願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收養得提供被收養人健全之家庭照顧及穩定之成長環境,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