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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陳碧華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劉晏妘即被收養人聲 請 人 劉宛臨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 劉康義即 生 父關 係 人 羅筠棋即 配 偶關 係 人 黃如璇即 配 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陳碧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收養劉晏妘(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認可陳碧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收養劉宛臨(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收養人陳碧華與被收養人之父劉康義為夫妻,被收養人生母已歿,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劉晏妘、劉宛臨為養子女,茲被收養人為成年人,雙方於民國(下同)

101 年4 月17日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故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

2 項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2 份、收養同意書2 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不在此限;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第1076條之1 第1 項但書、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父劉康義、被收養人劉晏妘之配偶羅筠棋、被收養人劉宛臨之配偶黃如璇同意,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劉康義、被收養人劉晏妘配偶羅筠棋、被收養人劉宛臨配偶黃如璇到庭陳述明確,此有本院101 年6 月13日訊問筆錄可稽,且被收養人生母詹英妹於73年2 月26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足憑,事實上無法為意思表示,自無需得生母同意,本院審酌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有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爰認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