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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王秀平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王翊洋

8樓1單元304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秀妮

號王加祥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或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

三、被收養人生父、母簽立之收養契約書及收養認可聲請狀

四、前揭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認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