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彭家煌即 收養人聲 請 人 阮仲海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川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由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寫之聲請狀。
㈡、由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寫之收養契約書。
㈢、被收養人身份證明文件。
㈣、被收養人生父同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之證明。
㈤、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有關單位核准聲請人彭家煌收養聲請人阮仲海為養子,且已為收養登記之文件。
㈥、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收養法規之證明文件。
㈦、越南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㈧、前開收養文件正本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