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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甲○○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關 係 人 丁○○

8號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又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 項、第

2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欲與聲請人乙○○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乙○○為未滿七歲之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即其生母丙○○代為意思表示,簽訂書面終止收養契約書,並經其生父丁○○之同意,為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終止收養書約、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家訴字第123 號卷,曾囑託新竹市政府委託新竹市迎曦服務協會派員訪視結果略以:

⒈收養人甲○○:

⑴身心狀況:收養人身體四肢行動良好,晤談過程情緒穩定,

態度自然,能清楚陳述目前生活狀態與希望終止收養的想法問題。

⑵經濟能力:收養人目前有固定房租及工作收入,雖須支付房

貸及收養人母親與兄長之醫藥費與療養院費用,但仍足以負擔基本生活所需。

⑶綜上建議:收養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單純,且收養人目前已無

心力再照顧被收養人,是以,此案終止收養關係應無不妥之處。

⒉被收養人生母丙○○:

⑴被收養人生母身心狀況:訪談過程觀察被收養人生母身心狀

況,其外觀肢體動作良好,情緒自然放鬆不緊張,能清楚陳述與被收養人生父之婚姻狀態與相處關係,及當時決定出養與現在希望接被收養人回來照顧的心路歷程。

⑵經濟能力:被收養人生母雖收入不定,但有申請相關社會福

利補助,亦有親友資源協助,且目前無負債,僅有房租與生活支出,評估尚可維持家中開支及負擔被收養人之生活費用。

⑶教養能力:被收養人生母雖因出養無法提供被收養人實質照

顧,但觀察被收養人生母照顧次女與么子之動作熟練,亦對兒童生活作息關心及了解,能適時滿足兒童生活需求,並對兒童禮儀有所指導,因具有育兒經驗,照顧教養被收養人應無問題。

⑷綜上建議:被收養人生母希望照顧被收養人之動機單純,照

顧意願強烈,目前家中居住環境尚可,經濟雖不富裕,但仍可維持基本生活,且具基本教養能力,亦有親人協助,以及社會福利補助,應能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的照顧環境。

⒊被收養人生父丁○○:

⑴身心狀況:訪談過程觀察被收養人生父身心狀況,其外觀肢

體動作良好,惟精神狀況欠佳,但能清楚陳述被收養人出養情形,以及現在的生活狀況。

⑵經濟能力:被收養人生父雖收入不定,但基本也有3 萬元,且目前無負債,維持自身生活開支應無問題。

⑶教養能力:收養人生父目前居住地不定,亦無提供被收養人及其他兒童生活照顧。

⑷綜上建議:被收養人生父雖有收入,但無法提供生活照顧,

暫不宜擔任被收養人監護照顧之責,被收養人生父表示希望將被收養人交由被收養人生母照顧。

此有新竹市迎曦服務協會101 年4 月17、18日提出之101 迎曦監字第1010417 號及0000000 號函暨所附辦理未成年人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訪視報告在卷為憑。

四、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所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終止收養之合意,亦無終止收養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有上開證據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認可本件終止收養,核與前揭法條所示之「養子女最佳利益」規定相符。是以本院參酌上情,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並斟酌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