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聲 請 人 范揚賢聲 請 人 盧祐慈聲 請 人 盧祐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14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盧祐慈及盧祐瑜之住居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5 樓,此有聲請人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