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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劉銘晃(即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銘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市○○路○○巷○○弄○ 號7 樓)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9號,已准予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劉銘晃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清算期間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多期比較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證明書、100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100 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8日向本院呈報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11月18日以新院千民寶100 司司166 字第25498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1 年3 月15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17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據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劉銘晃為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