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吳忠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解除佑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吳忠德律師之清算人職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佑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源公司)之董事呂清旭、楊廖金定已死亡,另一董事楊有信復經法院判決確認與佑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致聲請人始終無法查得佑源公司所餘財產;經聲請人二度函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提供佑源公司相關申報財務資料及欠稅資料,該局亦表示無法提供,僅稱佑源公司尚欠新台幣8,662,
528元之營業所得稅;嗣聲請人依佑源公司股東名簿所示股東資訊,發函通知各股東,請求協助提供所保有之當年佑源公司財務資料或承辦會計師資訊,以便進行清算程序,然函件多遭退回,致聲請人即使得以清查佑源公司之財務,欲依法召開股東會請求承認相關帳戶表冊,也不可得,更遑論聲請人目前根本無從清查佑源公司之資產及對外債權債務,綜上,聲請人實難以繼續擔任佑源公司之清算人之職,爰依法聲請解任佑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等語。
二、按按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39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選派為佑源公司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對無訛。又聲請人就任佑源公司清算人後,均無法查得佑源公司財產及財務資料等情,亦據聲請人陳述並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憑;嗣經本院依職權請原聲請選派佑源公司清算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就聲請人聲請解任乙事表示意見後,該局亦表示佑源公司相關欠稅已執行無著,並同意聲請人解任等語,有該局101 年5 月29日函附卷足憑,從而,本院認既無從取得佑源公司帳冊,亦查無其尚有何財產,應認已無實行清算之必要,爰依職權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三、按公司法第334 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並無準用同法第82條關於無限公司之清算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解任之規定,是依法聲請人依法並無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之權;惟佑源公司既已無實行清算之必要,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依職權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