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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湯宇方即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湯宇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一段296之6號11樓)為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群茂公司 )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群茂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湯宇方為群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群茂公司民國 100年第三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群茂公司之清算人,群茂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73 號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群茂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湯宇方為群茂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苗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