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坂口正友即東洋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東洋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坂口正友(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為東洋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洋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東洋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東洋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且聲請人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坂口正友為東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存書類一覽(參考)、帳冊保管清單(譯文)、聲請人護照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東洋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檢附東洋公司之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清算申報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5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而聲請人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東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有就任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東洋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坂口正友為東洋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