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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志明即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12日向本院聲報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0日以新院燉民寶100 司司71字第09965 號函准予備查,並經本院先後以100 年度司司字第150 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48號准予展期完結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且於101 年5 月14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乙節,雖據提出本院函、101 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民事裁定、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第1 次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1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惟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稅款未繳納,清算尚未完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卷(101 年度司司字第74號),審閱無訛,是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既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保存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