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思樫即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思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路○段○○○ 號12樓,)為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且聲請人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5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聲請人陳思樫為日商創造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