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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王志明即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志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號8樓之2)為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亞勒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勒仕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亞勒仕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王志明為亞勒仕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亞勒仕公司清算完結股東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分配報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以上均附於本院101年司司字第74號卷)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亞勒仕公司之清算人,亞勒仕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74號清算完結事件、100年度司司字第7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亞勒仕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王志明為亞勒仕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