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李樹家即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樹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鄉○○路○○○ 巷○ 號)為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樹家為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茲因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李樹家為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李樹家係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檢附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決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表、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101 年司司字第115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李樹家為美商吉時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