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顧峻即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郁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林郁昕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15日向本院呈報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7 月5 日以新院千民政101 司司87字第14698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1 年10月12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1 年11月7 日以新院千民政101 司司146 字第25047 號函准予備查,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87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146 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林郁昕(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為愛譜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