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正勇即迎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迎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正勇(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街○○○ 號10樓之5 )為迎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迎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10 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迎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迎盛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迎盛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迎盛公司之清算人,而迎盛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90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聲請人係經迎盛公司股東臨時會議選任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且聲請人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迎盛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指定聲請人為迎盛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