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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勞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高雅婷相 對 人 陳智勇即安之居素食.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高雅婷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7 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即勞方高雅婷之100 年8 月工資合計新台幣(下同)16,562元,給付方式為資方應將16,562元平均分3 期,於100 年10月10日、100 年11月10日、10

0 年11月25日匯入勞方高雅婷指定之新竹內湖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各1 份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