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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家婚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周玉絃相 對 人 林惠雯

郭政佑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如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惟於當事人雖有管轄之合意,但因就程序標的無處分權,或該事件屬專屬管轄,而無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規定之情形,為尊重當事人之意思,便利其使用法院,及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亦應許當事人得以合意定其管轄法院,爰於該項前段明定法院於此情形應受當事人管轄合意之拘束,不得將該事件移送於其他法院。又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法院依本項規定將事件移送於他法院時,宜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次按,本件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而為家事戊類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8條、第52條第1 項規定「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茲相對人夫妻倆之住所地於苗栗縣○○鄉○○路○○號,有全戶戶籍查詢資料結果、本院民國101 年10月5 日審理時相對人2 人之陳述意見在卷,且債權人即聲請人亦請求將本件移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見同日上午筆錄第2 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日期: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