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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 告 鄭金蓮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被 告 鄭正傳

鄭金蘭

77096 USA鄭永傳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宋玉燕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應具狀(繕本自行送達他造)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見前次庭期筆錄記載,已當庭曉諭原告務必釐清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是請求分割哪位被繼承人之遺產,被告鄭永傳就此業已抗辯)。

二、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務必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請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不足部分請速辦理補繳或溢繳部分請速聲請退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