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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家陸許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燕媚代 理 人 馮財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兩造結婚公證書。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