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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 一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支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6,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