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代 理 人 俞亦軒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 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18日為本件重整之聲請,本院前已分別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等,徵詢關於聲請人聲請重整之具體意見,目前進行選任檢查人程序中,因上開 120日期間已屆滿且第一次延長期間即將屆至,本院認本件重整聲請有延長期間審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101 年12月18日起延長30日。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