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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俞亦軒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公司概況㈠聲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或巨擘公司)設

立於民國72年9 月22日,73年6 月開始營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4,118,176,36 0元,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公開發行,嗣自94年1 月20日起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上櫃,股票代號8053,屬光電業。主要業務為「資訊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表面處理業」及「國際貿易業」,生產光電儲存媒體「光碟片」,包括CD-R、CD-R W、DVD- R及DVD-RW等,自有品牌為「PRINCO」,並以離子蒸著法或電漿式化學蒸著法,就防腐蝕耐磨耗之零件或物件(如工具、刀具、模具)作被覆處理及其成品之銷售等。

㈡聲請人於100 年度員工人數為782 人,至101 年4 月30日止

之員工人數為823 人,嗣將業務分成「光電產品及設備製造部」及「工具部」,前者產品主力為系列光碟片及生產設備;後者主要從事刀具、工具等之表面P.V.D 被覆處理。於10

0 年度營業總額,「光電產品及設備」占94.44%、「鍍膜加工」占5.56% ;產品外銷比重各為「光電產品及設備」占99.36%、「鍍膜加工」占1.22% 。

㈢聲請人92年度至93年度之營業收入呈現穩定成長,獲選中華

徵信所92年集團企業指標:投資效益、資產利用、純益率3冠王。惟自94年度後受大環境及全球不景氣之影響,光碟片供需失衡,同業間毛利受侵蝕,營業收入大幅衰退,以致營業利潤急遽下降,自94年度起至100 年度已連續7 年虧損。

二、聲請重整之原因及事實㈠在光碟片產品供過於求、原物料塑膠價格上漲、利潤持續下

降等因素下,聲請人過去7 年連續虧損,又因近年FLASH (如隨身碟及MP3 等產品)之問市且價格大幅下降,及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存取資料便利等市場因素影響,致光碟片需求隨之減少,故各往來銀行亦因此緊縮銀根,減縮聲請人購料額度及營運週轉金之融資,故不得不調降產出數量,因而導致生產成本增加、虧損擴大。

㈡經會計師核閱之聲請人101 年3 月31日資產負債表,其「流

動負債」合計4,021,933,000 元,但「流動資產」僅2,171,673,000 元;101 年度第1 季之「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分別為54% 及13.03%,均低於100%,與一般正常企業理想之「流動比率」為200%至150%之間、「速動比率」為100%相較,相差甚遠;又聲請人之流動資產為2,171,673, 000元,其中「存貨」所占金額高達1, 580,689,000元,已占流動資產總額的72% 之比例,且平均銷貨日數為91天,足徵難於短期內銷售存貨變現,用以清償屆期債務,短期清償能力明顯薄弱。又聲請人雖資產總額大於負債,惟就聲請人之現金流量以觀,97年與101 年第一季之現金流量比率各為37.92%及12.01%,顯示聲請人以營業活動產生現金來償還短期負債之能力亦欠佳。

㈢聲請人復因與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

利浦公司)間專利侵權訴訟,纏訟多年,於99年間突遭假執行,已有停業之虞。簡述如下:

⒈聲請人於86年6 月與飛利浦公司曾簽訂專利授權契約,然聲

請人認授權契約計價方式有違法疑慮而自86年第4 季起未再支付權利金,飛利浦公司嗣起訴請求給付權利金日幣23億5千385 萬820 元及月利率2%之遲延利息(下稱「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經本院於97年8 月15日以8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聲請人應如數給付,併准予假執行之宣告。聲請人為免受假執行,則於98年7 月15日提供擔保物即現金3 億3 千

7 百萬元及聲請人公司發行每股面額10元之股票98,200,000股於本院提存所(98年度存字第892 號),上開現金擔保已使聲請人無法靈活彈性運用資金,更削弱其短期償債能力。上揭「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經聲請人上訴,截至本件聲請日止,最近之判決結果係智慧財產法院於100 年10月29日以98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9 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日幣7 億776萬45 30 元及如該判決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⒉飛利浦公司於98年間復對聲請人及訴外人另案提起侵害專利

損害賠償訴訟(下稱「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9年10月18日以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判決,認定聲請人及其子公司即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擘先進公司)侵害飛利浦公司專利權,判決聲請人、巨擘先進公司、聲請人董事長祁甡及總經理邱丕良應連帶或不真正連帶賠償飛利浦公司20億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併准予假執行之宣告,二審(案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雖仍維持原審判決,然聲請人已上訴最高法院現正審理中。

⒊飛利浦公司以「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判決為執行名義而假

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32 54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對聲請人因前揭「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而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提存物(即現金3 億3 千7 百萬元及聲請人發行之股票面額9 億8 千2 佰萬元)、他案供擔保之89年度存字第1481號、92年度存字第1178號提存物(即兆豐銀行竹科竹村分行定期存單2,960 萬元本息及現金24,280 元)予以強制執行。現金及定期存單部分業經飛利浦公司收取完畢,不足部分更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之商標權、專利權及聲請人所有建物(新竹市○○段○ ○段○○○○○○○○○號)即聲請人公司主營業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路○號 ,於將受拍賣之際因本院101 年度整聲字第1 號緊急處分而暫時停止執行。若果本件未獲准許重整,聲請人之廠房、商標權、專利權均恐將被拍賣,致無場所可供生產營運,有停業之重大危機,且800餘名員工將失業。

㈣因飛利浦公司上開執行行為,使聲請人往來債權銀行逐步縮

減公司信用額度或要求公司提供同額之定存單設質,其中臺灣土地銀行更於每次動用額度前收回美金10萬元,動用後總額度不超過收回後之總額度,使公司資金調度益加困難。倘能藉重整制度獲得多數債權人支持,勢必有助於聲請人重建更生。

三、重整具體方案㈠未來營運方向及未來3年經營狀況:

⒈業務方面

⑴由於光碟片產業歷經多年激烈競爭,已有多家廠商不堪長

期虧損而退出市場,競爭秩序恢復正常,整體供需情形漸趨平衡,未來應無新廠加入市場,可預計聲請人產品未來銷量及售價將持穩。且相較於其他儲存媒體,光碟片單位售價便宜且使用方便,於新興市場日漸普及,對產品之需求持續成長。

⑵聲請人光碟片主要以自有品牌PRINCO行銷,售價較其他以

代工為主之廠商之同類型碟片高出約10% ,並分別於美國、日本、杜拜、及巴拿馬等地設立子公司或辦事處,使台灣母公司之生產及銷售策略能即時反應市場變化,更於幾個主要銷售區域如巴拿馬、智利、杜拜、土耳其等地設立發貨倉庫,以最快交貨速度滿足客戶的需求。聲請人光電產品於全球製造廠商中占有相當之比例,長期而言,可樂觀地預估聲請人將進一步擴大市占率。

⑶聲請人曾獲中華徵信所對500 大企業進行排名評為2003年

製造業最佳經營績效第1 名、最佳企業經營績效第2 名、1999年製造業最佳經營績效第1 名,顯見聲請人團隊經營心力獲得肯定,近年雖因產業競爭激烈,致生連年虧損,唯因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及完整的行銷通路,加上優良的經營團隊,相信可於未來再創經營佳績。

⒉財務方面

⑴聲請人過去5 、6 年間陸續償還將近70億元債務(94年度

公司負債合計為11,611,514,000元,然100 年度公司負債合計為4,415,582,000 元,已償還7,195,932,000 元,亦使公司之長期負債降為0 元)。且自98年度起,平均每年穩定有7 至8 億元之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可見聲請人本業經營良好,每月自營業產生之現金收入尚可支應各項必要成本費用支出,如聲請人能掌控未來融資活動淨現金流出之情形,並持續穩定收入、降低成本以提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藉以分期攤還債務,應可認聲請人於未來有還款能力。

⑵縱然尚未反應重整計畫執行結果,在維持既有基本營運規

模情境下,聲請人模擬未來財務預測結果,仍預期可於10

2 年度獲利近1 億8 千萬元、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為794,299,000 元。

㈡預計償債計畫⒈預計重整債務結構:重整債權約為3,642,740,570 元,其中

擔保債權為944,583,166 元,無擔保債權約為2,698,157,40

4 元。因聲請人與飛利浦公司間「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及「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兩案件之訴訟結果均尚未確定,此「或有負債」之賠償或和解之金額並未列在重整債權範圍內。

⒉償債資金來源:聲請人預期將以營運所得資金支應各期還款資金需求。

⒊建議償債方案:

⑴重整債權之中屬於金融機構者,擬與之協議,自法院裁定

准予重整之日分期攤還;至於營運所必須之經常性協力廠商之債權仍按期100%清償。

⑵或有負債之部分:因聲請人與飛利浦公司間「給付專利授

權金訴訟」及「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之訴訟結果均尚未確定,聲請人尚無法合理估計本案最終之可能賠償或解決之金額。惟就「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案件,如法院最終判賠20億元,因飛利浦公司已因假執行而受償367,986,

702 元,故聲請人計劃再償還13億元為原則,其餘減債,並自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認可起10年內,將13億元逐年按3%、5%、5%、6%、12% 、12% 、12% 、15% 、15% 、15%之比例,按月平均分期清償。

四、基此,聲請人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雖因財務困難致有停業之虞,然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再者,聲請人董事會已於101年7 月17日通過決議,經3 分之2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數同意聲請重整,爰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 、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聲請,並聲明:本院應裁定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貳、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之規定應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依上揭規定將聲請人所提聲請書狀副本分別檢送主管機關並徵詢意見之結果,分述如下: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1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6頁,下稱金管會函)略謂:

㈠聲請人巨擘公司94年1 月20日掛牌上櫃,實收資本額4,118,

176,360 元,主要業務為⑴以離子蒸著或電漿式化學蒸著法就防腐蝕耐磨耗零件物件作被覆處理及其有關之真空設備與系統之設計、製造及銷售;⑵光儲存媒體之設計製造銷售及製造設備、系統設計工程規劃技術諮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前因該公司於101 年7 月18日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爰公告自101 年7 月20日起將該公司股票變更交易方法。

㈡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⒈巨擘公司已依規定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98年度至

101 年第3 季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均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益輝、許新民會計師,其對巨擘公司98至100 年度財務報告均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並於10 1年第3 季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

⒉財務狀況(詳如附件一所示各表,單位:新臺幣千元)㈢巨擘公司最近3 年度及101 年第3 季負債比率維持42~48%之

間,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則均小於1 ,且速動比率明顯偏低。另查該公司截至101 年9 月底之存貨及應收款項(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合計為2,085,783 千元,占流動資產2,254,132 千元達92.5% ,而現金及約當現金合計僅11,217千元,且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1,155,85 8千元,其流動資金明顯不足。

㈣巨擘公司所提之重整計畫分析:

⒈有關未來營運狀況乙節,仍需視未來光碟片市場實際狀況及

該公司實際經營結果而定,且其模擬未來財務預測部分,則須視各項數據基本假設之合理性而定,惟重整方案中並未提及各項假設之依據及其來源依據之客觀性及合理性。

⒉有關償債計畫乙節,其償債資金來源仍需視實際營運情形而

定,且欲與金融機構債權協商部分,則須視金融機構同意與否而定,惟重整方案中並未提及是否已與貸款銀行進行協商及其協商進度或情形。

⒊綜上,該公司所提之重整計畫,是否具體合理可行,已有前

揭疑問,致本會無法表示意見。惟該公司財務危機如聲請重整狀所述,係因光碟片市場狀況不佳及與飛利浦公司專利訴訟而有被強制執行之虞,致有短期財務困難,故該公司是否得以繼續經營,須視光碟片市場狀況能否改善,及其與飛利浦公司專利訴訟結果而定。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 年11月27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6 頁,下稱櫃買中心函)略謂:

㈠巨擘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98年至100 年

及101 年前3 季營業收入分別為7,841,497 仟元、7,332,53

2 仟元、6,485,797 仟元及5,476,396 仟元;稅前損失分別為535,448 仟元、1,309,036 仟元、645,474 仟元及93,08

6 仟元,顯示該公司因所屬光碟片產業市場供給大於需求且競爭激烈,造成其營收及產品售價持續下滑,致98年至100年持續產生虧損,惟101 年前三季部分光碟片製造商因不堪虧損退出市場,使得光碟片供需吃緊,光碟片售價提高,致

101 年前三季虧損金額93,086仟元較以往年度大幅減少。另巨擘公司生產之光碟片產品,主要以外銷為主,外銷比重達90% 以上,依巨擘公司之財務報告,該公司98年至100 年及

101 年前3 季應收帳款收款情形尚屬正常。㈡98年至l00 年及101 年前3 季來自營業活動之現金流入分別

為824,942 仟元、593,949 仟元、718,406 仟元及851, 921仟元,顯示該公司雖每年虧損,惟因廠房設備折舊金額龐大,故每年仍可產生營業活動現金流入。另巨擘公司98年至10

0 年及101 年第3 季之流動比率分別為41% 、40 %、50% 及66% ;負債比率分別為42% 、46% 、48% 及45% ,銀行借款餘額分別為l, 578,915仟元、1,493,886 仟元、1, 278,192仟元及951,677 仟元,顯示巨擘公司98年至100 年及101 年前3 季雖每年持續虧損,但因每年均可產生營業活動之現金流入,故流動比率並未逐年惡化,且負債比率介於42%~48%間,尚無偏高及逐年增加之情形,而銀行借款餘額亦逐年降低。

㈢巨擘公司98年至100 年及101 年第3 季股東權益總額分別為

7,033,597 仟元、5,558,354 仟元、4,839,655 仟元及4,74

9 ,971仟元,每股淨值分別為17.08 元、13.50 元、11.75元及11.53 元,顯示該公司股東權益總額及每股淨值因虧損而逐年減少,惟截至101 年第3 季底股東權益總額4,749,97

1 仟元尚無呈現負值之情形。

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派員赴該公司實地查訪以101 年12月10日園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60頁,下稱科管局函)略謂:

㈠公司概況:

⒈從業員工:截至101 年10月31日止共計893 人(生產人員83

2 人、研發人員19人、行銷及行政相關人員42人)。⒉資產設備:主要資產設備為新竹總公司、銅鑼分公司及高雄廠廠房設備。

⒊財務狀況:依101 年9 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資產總額為86億元,負債總額為39億元,股東權益為47億元。

㈡營運狀況:

⒈巨擘公司於72年9 月22日在新竹科學園區設立總公司,員工人數約890 人,目前皆正常作業。

⒉巨擘公司為薄膜科技產業廠商,主要投入薄膜披覆表面處理

與光儲存媒體之製造,產品範圍包括CD-R、CD-RW 、DVD-R、DVD-RW等,雖CD-R產品等主攻新興市場如中東、中南美洲、東南亞等,但光碟片產品似日趨式微,建議該公司所提重整方案中,應加強降低營運成本及提出新產品開發計畫等方向。

⒊巨擘公司頃因受光碟片產業長期低迷之影響,連續虧損7 年

,復遭飛利浦公司以20億元債權發動假執行程序,及往來銀行緊縮信用額度等情事所累,而有影響公司財務正常運作情事。

㈢綜合結論:

⒈巨擘公司草創至今已逾29年深耕本業,其所經營光碟產品之

各個級別及倍速均擁有自有品牌及相關之銷售通路,除滿足上下等級產品之需求外,在業界仍保有競爭之優勢地位及一定之市場占有率,且鍍膜加工擁有世界最大工具鍍膜廠商之技術支援,以及24小時交件之製程能力,在台灣享有高知名度及高市占率。此外巨擘公司擬持續積極擴展高單價之藍光碟片及在新興市場對於光碟片之需求,光碟片產業於未來仍可持續穩定發展。

⒉據巨擘公司最新101 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帳

列負債總額39億元,以目前供需價格平穩的光碟片市場,及該公司自99年以來平均每年現金流量6-7 億元流入,償債還款能力應有機會。

⒊巨擘公司提出未來具體方案:光碟片市場競爭秩序回復正常

狀態,新興市場需求仍持續成長。將持續投入光儲存製程技術開發,降低成本,並研發佈局其他跨域之產品開發。

⒋巨擘公司實收股本約41億元,最大價值應在於公司品牌「PR

INCO」及海外銷售通路(杜拜、巴拿馬、智利及土耳其)等,建議該公司在鞏固新興市場利基外,亦應積極思考如何強化新產品開發技術及培養關鍵技術人才等,建構自有光碟片產品專利佈局,始能符合重整計畫期望。

⒌建議現有勞工之處置及權益保障,應列為重整計畫重要考量

項目之一。」

四、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1 年11月16日北區國稅竹市0000000000000號函略謂:「巨擘公司聲請重整乙案,本分局尚無具體意見可提供,惟申報核定結果如仍有應納稅額,該公司不得藉重整程序規避稅捐之繳納」,及101年12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謂:「檢附更正後債權登記明細表,巨擘公司應納本稅及滯納利息合計483,336,896 元」,嗣再以102 年1 月9 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更正債權登記為505,711,454 元(分見本院卷一第372-373 頁、卷二第58-59 頁、卷三第145-14

6 頁,下合稱國稅局函)。

五、新竹市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101 年11月9 日新市稅欠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一第362 頁,下稱稅務局函)略謂:巨擘公司於本轄之財產有房舍2 間、車輛1 台,每年約有92萬4 千餘元稅款,查閱其重整計畫,並未對每年應納稅捐敘明支付方式,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建議重整方案之預計償債計畫,增列稅捐之支付方式。

參、按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85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2 項載有明文。本件除經債權人逕以書狀表示意見外,復經本院通知訊問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包括債權銀行及一般債權人)之意見,已具狀陳述或到庭(見本院卷一第308頁以下即101 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及卷二 第161 頁以下即102 年1 月10日訊問筆錄)各表示意見略要如下:

一、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飛利浦公司等人,於本院102 年1月10日調查期日到庭,均表示檢查人進行檢查及作成檢查報告總結論前,並未對債權人進行訪談,亦無任何聯絡。但聲請人於聲請重整後法院調查期間內,除飛利浦公司外,曾主動向各債權銀行申請特別債務協商。至於聲請人所提交法院其擬對銀行履行清償之「各期還款明細」(本院卷二第137-

138 頁,下稱「重整清償方案」),各債權人均未聞悉。對於檢查人羅芳蘭會計師對聲請人檢查後所提出之「檢查報告總結論」(本院卷二第171-175 頁),除飛利浦公司表示反對意見如後述外,到場債權銀行均表示無意見。

二、債權銀行意見: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聲請人有無重整價值關鍵在於債權人飛利浦公司之債權,然該案仍在上訴中,且飛利浦公司所強制執行之不動產係該銀行擔保品,為保全銀行債權,不同意聲請人本件重整之聲請及前揭重整清償方案。至於合作金庫與巨擘公司間101 年10月29日變更借據契約(本院卷二第143 頁),僅係同意聲請人之購料貸款,予以展延分期清償年限一年,本金利息均應照付,不願繼續對聲請人提供融資。

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除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揭飛利浦公司訴訟理由外,其雖與聲請人間101 年11月12日契約條款變更契約(本院卷二第14

4 頁),僅係該行同意聲請人延期清償1 年,簽立變更契約當時借款餘額為9,750 萬元,聲請人又已清償200 萬元,故計至102 年1 月份止,該行對聲請人尚有約9,500 萬元無擔保債權。因總行僅核可展延1 年即102 年11月止,故不同意聲請人自擬重整清償方案將還款期限延至105 年12月止,亦不同意再對聲請人繼續融資。

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除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揭飛利浦公司訴訟理由外,其雖與聲請人簽署101 年8 月14日分期清償協議書(本院卷二第13

9 頁)時,曾核算確切債權餘額為4 億5,600 餘萬元,以土地及廠房為擔保品。因聲請人已按照上揭協議書陸續還款,故目前債權餘額為3 億餘元。同意聲請人所擬之重整清償方案,因所擬重整清償方案對該行之還款方式與協議書所載一致,惟因該行擔保品遭飛利浦公司假扣押,故不願繼續對聲請人提供融資。

㈣臺灣銀行

該行雖於102 年1 月10日調查期日未到庭,但前於101 年10月17日調查時已明確表示,該行對於應否准許聲請人重整不表示意見,請法院依職權裁定。

㈤華南商業銀行

不支持重整,其與聲請人簽訂101 年10月29日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42 頁)時,有3,600 萬元無擔保債權,聲請人債務清償完畢之期限原至101 年10月12日止,約定延至103 年10月12日止,且本金分期、利率提高,核定利率為3.8%,該行不願繼續提供融資。

四、債權人飛利浦公司意見㈠聲請人無重整必要:不論係顯示短期償債能力之流動比率,

或代表經營獲利之毛利率,聲請人100 年度及101 年度第3季之表現均較98年度、99年度為佳。99年度飛利浦公司開始強制執行之際,聲請人既未聲請重整,現況既較之前為佳,更無重整必要。況主管機關櫃買中心已回函具體表示聲請人之「應收帳款收款情形尚屬正常」、「流動比率未逐年惡化」、「負債比率無偏高及逐年增加情形,銀行借款餘額亦逐年降低」,益證聲請人無重整必要。

㈡聲請人惡意利用緊急處分及重整裁定之效果,阻撓該公司行

使權利:飛利浦公司因假執行取得之現金,均屬聲請人早於92年、98年間即已提存於法院之提存物。該公司前於本院98司執字第9250號執行事件,即無法查扣聲請人任何銀行存款,各銀行於接獲法院執行命令後,均一一陳報或聲明異議,表示聲請人對各該銀行無存款債權存在可供查封;嗣於系爭執行事件,仍未查封聲請人銀行帳戶分文,故聲請人一方面稱其有相當資金得以支持清償方案,一方面稱其並無隱匿財產,所言不實。聲請人欲免假執行,應循正當程序提供擔保為之,詎其竟不惜犧牲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甚至全體社會成本,圖藉重整裁定當然停止強制執行及財產訴訟之效果,有失誠信。

㈢飛利浦公司固曾查封及聲請拍賣聲請人之商標,惟商標權乃

採屬地主義,且據櫃檯買賣中心函述,聲請人光碟產品外銷占90% 以上,故商標權之查封不致對聲請人造成重大傷害。

又於101 年10月29日雖查封聲請人部分機械設備,惟執行時聲請人早有廠房閒置,產能亦未全開,故製造光碟片所用之濺鍍機內並無耗材即銀靶材,又聲請人各型機械設備數以千計,所查封之數十台濺鍍機及銀靶材又均交聲請人保管,故不影響其營運,聲請人於查封次日即101 年10月30日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表示目前不影響生產。

㈣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不可採:該計畫未說明其假設依據、實

施可行性,且就債權查報不實。「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聲請人應給付飛利浦公司本金日圓7 億餘元,利息日圓24 億。「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本金新臺幣20億元,利息新臺幣

3.5 億元;另一案甫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聲請人應給付飛利浦公司新臺幣1 千萬元,聲請人未據實陳報。

㈤系爭執行事件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 號,飛利浦公司

已於101 年11月29日撤回對聲請人子公司巨擘先進公司名下不動產之執行,巨擘先進公司名下不動產係供聲請人使用之銅鑼廠房及土地。綜上,聲請人並無停業之虞,無重整必要,且所提重整計畫不可採,無實施可能性,自無裁定准予重整之理。

肆、復按法院除為公司法第284條之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下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曾選任羅芳蘭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調查聲請人是否適於重整並出具檢查報告。除未對債權銀行及債權人飛利浦公司調查外,檢查人係採取人員訪談、現地勘查及書面資料檢查等方式,就聲請人所具有之有利、不利條件,對於本件聲請提出綜合意見如下(另有關數據與分析詳如附件二各表):

一、自聲請人最近五年度主要之資產設備明細表,可知聲請人10

0 年底止,包括土地、建物、機器設備、試驗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其它設備等資產佔總資產之比率達32.77%,固定資產對聲請人為重要資產項目,其機器設備又佔固定資產比重達75.2%(機器設備總額/ 固定資產總額) ,此乃聲請人採取在國內生產製造之建置生產線方式。生產設備大致已購足,且目前產能未全數開出,仍有閒置資產約57,829仟元,故近幾年額外再投入資金購置設備之資金壓力不大。

二、最近五年度營運狀況:聲請人96-100年度之營運,在營收結構上以光電產品及設備收入佔總營收之比重較高;在內外銷業務上,其外銷所占之比重較高,一度達99% ;應收帳款週轉率及存貨週轉率並無顯著變動,顯示其收款期限大致穩定。又由於消費者對儲存資料商品之需求遞減及與同業之間削價競爭下,使94年度產生毛損。從100 年度損益表觀之,稅前虧損約6.92億,長年市場競爭激烈,造成聲請人從96年度起至今營業收入逐年下滑,仍無法擺脫市場趨勢。

三、最近五年度資產負債表狀況分析:㈠應收帳款收回較同業更具有優勢。在應收帳款收現天數方面

,其收款能力較同業較快,帳款收現天數平均約32天,如此將減少週轉資金之額外需求,呆帳風險可大幅下降,在營運管理之產品營業循環上具有優勢。

㈡平均售貨日數較同業長。96至100 年度平均售貨日數,均較

同業為長,且96年度甚至較中環平均售貨日數達2.7 倍,顯示在96年度其存貨積壓嚴重,如此將增加週轉資金之額外需求,且DVD 產品價格浮動過大,跌價風險甚高,但聲請人在97-100年度致力於把售貨日數逐年向下降低,降低庫存量,以增加可使用之週轉金。

㈢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較同業差。在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方

面,其償債能力較同業為差,顯示聲請人雖目前可正常償還銀行借款及廠商帳款有其壓力,但若發生公司預料之外支出時,可能出現無法償還,依目前營運下仍有正常現金流入可支應付帳款,營運上勉強因應需求。

㈣債務分析:自銀行借款(銀行別)明細總表可知,截至101

年11月30日,向銀行借款的金額總計900,303 仟元(其中帳列(A) 短期借款336,806 仟元、(G)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153,000 仟元及長期借款410,497 仟元)。而有擔保借款金額總計774,303 仟元及無擔保借款金額總計126,000 仟元。

四、歷史成本會計基礎下之資產估價㈠現金及約當現金:

檢查結果截至101 年11月30日止之銀行存款可動用餘額剩10,375 仟元,截至目前未被債權人監管。

㈡檢查人參考市場交易或法院案例,作為粗估聲請人名下所有

的不動產價格之基準,由於不動產均座落工業園區內,對土地未擁有所有權,僅擁有建物所有權,但因建物隨年度增加而逐漸遞減其價值,公司目前帳面價值為815,336,23 3元,而推估其市場參考價格應有1,142,280, 501元之譜。

五、各項財務指標分析

101 年11月30日止聲請人負債比率為44.81%,此比率愈高,債權人的風險愈高,但相對比率太低也代表企業的財務槓桿太低,資金運用沒有效率,就台灣一般產業,通常負債占資產比率不宜高過2/3 ,故負債比率44.81%尚屬合理。而流動比率僅有75.2%,顯示短期償債能力較為不足,且其中流動資產有283,830 仟元係對關係人之融通款及應收帳款,若發生預料外之支出,短期資金之需求無法立即獲得滿足,故應收款項合計283,830 仟元,實為無法變現之資產。經扣除此部份金額,修正後之流動比率則為66.23%,更顯營運資金更加短缺。截至101 年11月30日公司淨值總額為4,710,495 7仟元,每股淨值尚有11.44 元,高於每股10元面額。毛利率99年度為-0.25%,100 年度為1.70% ,純益率99年度為-19.92% ,100 年度為-10.68% 。

六、聲請人有無重整更生可能之結論㈠綜合以上聲請人在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等方面所具

備的條件而言,當屬正常營運的狀況,但因面臨整體光碟片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與眾多競爭廠商面臨相同的經營窘境,但又另外要面臨飛利浦公司在專利侵權訴訟索賠20億元的重大經營衝擊,故未來能否存續經營未可知。

㈡檢查人認為,巨擘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存有多件訴訟,求償

金額不一且未決,但其中之一案需賠付20億元對公司影響最鉅,若上訴結果能使賠償金額重新調整,降低賠償金額,且能妥適與債權人(包括債權銀行、飛利浦公司及無抵押權之一般債權人)安排應償還債務,配合自身尚屬健全的經營體質,則其重整應有更生之可能。

七、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㈠公司營運長期虧損

由於光碟產業供給遠大於需求,再加上94年度之後受大環境、全球不景氣的影響,導致聲請人自94年度起至100 年度連年虧損,此乃產業總體經營環境變化所致,但長期未能轉虧為盈,難謂無業務經營之責。

㈡專利權侵權之怠忽

聲請人原與飛利浦公司簽訂之CD-R、CD-RW 等之專利授權,由於飛利浦公司與國內光碟片生產廠商幾乎均簽有專利授權契約,但聲請人質疑契約合理性而未付授權金,且未就此行為尋求解決方案,亦未適當安排因應準備,以致飛利浦公司於98年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巨擘公司、巨擘先進公司、邱丕良、祁甡負連帶賠償之訴訟,經判決巨擘公司等須賠償20億元,雖經上訴,復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上訴,加上飛利浦公司對聲請人假執行,影響公司運作,應可歸於管理當局之怠忽或不當。

八、重整中未來三年度預估損益表㈠聲請人目前仍有接單生產,維持廠內正常營運。聲請人提供

未來預估損益表顯示,自2013年開始公司轉虧為盈。但依據聲請人之未來CD-R、DVD-R 之銷售額、單價及單位成本以及工具部鍍膜加工之收入及成本,並未進一步敘述未來年度的銷售估計來源基礎,也並未敘述單價及單位成本之來源依據,因此無法評估其預估損益表能否達成。

㈡聲請人重整計劃之未來三年現金流量表顯示自2013年起轉虧

為盈,其營運淨現金流入逐年遞增,但由於並未提供預估資產負債表,無法評估預計現金流量表能否達成。

㈢由附件二表列,聲請人所預估未來三年度之各項收入、成本

及費用與公司過去正常經營年度之實績比較,顯示現象及評述可推知營收將維持不變,但未來三年度欲達成之銷售量及單價之資料來源過於粗略,沒有就行銷、業務、人力資源等各方面,擬定詳細執行步驟,因此未來三年之營收成長能否達成,無法評估。

九、對巨擘科技公司重建更生能力之評估㈠生產技術能力

公司主要產品CD光碟片,其所需之技術採取專利迴避設計,而有關DVD 產品生產所需技術專利,與日本索尼公司簽有專利授權,故就生產技術方面,應可滿足所需。在鍍膜技術,得到世界最大工具鍍膜廠OC OerlikonBalzers AG 的技術支持,在交期及滿意度上,均有持續發展之基礎。

㈡財務體質之基礎

公司100 年經營績效表現,據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益輝、許新民會計師所簽證100 年度財務報告,其每股盈餘負1.67元,長期負債減少11,111仟元,短期負債減少301,522 仟元,現金流量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增加約718,406 仟元,呈現經營改善的趨向,體質未達崩壞狀況。甚或在假設重整中的未來財務計劃,能與飛利浦公司的侵權賠償,做適妥之安排,如果對專利賠償金達成分期償還的協議下,依目前公司經營所能創造的現金流量,應有償還可能,公司亦得維持營運。

㈢行銷業務發展前景

按公司主要產品光碟片已行銷多年,通路架構完整。光碟片市場本身,以市場資訊所示,有漸趨好轉的方向,故對公司未來業務可有成長機會。除鍍膜加工業務有穩定之基本業務收入外,公司尚研發一款半導體晶片測試及封裝技術,將各功能晶片整合於同一細小的基板上,作成智慧型手錶,成為使用者與電腦、手機間的溝通中介功能,已獲國際知名品牌的採用,故在未來業務發展上,有很高的期待。整體而言,行銷業務的發展具有正面向上的期待。

㈢往來廠商配合程度

除部分往來銀行在公司所需的信用額度上,給予控管以外,並未積欠銀行利息的支付。而廠商往來尚屬正常,未發現有不正常支付貸款情形。

㈣相關水、電、費、稅均正常繳交

經查除與國稅局有一筆進行中之稅務行政訴訟案外,沒有欠繳維持公司、工廠運轉所需之各種相關開支,因此生產運作機能完全沒有因為公司目前所面對的問題而癱瘓,仍可維持正常運作。

十、總結:巨擘公司重整聲請,並非旨在保全聲請人規避鉅額專利侵權賠償金之不必償付,而應以整體利益衡量之。但就巨擘公司管理當局,就未來重整期間發展所擬定之損益計畫而言,實屬過於簡略,尤其在財務計畫方面,對於龐大飛利浦公司賠償金,沒有假設於不同的償債比例下清償,或以飛利浦公司所訴請全額清償之不同情境分析,如何反映到未來進行重整更新之延續公司中,以為討論。故檢查人僅能就現有資料分析,提出意見。再考慮各方當事人利益得失、公司目前尚稱完整的營運基礎,且考慮聲請人就專利賠償金計算基礎異議的理由,甚為合理,提起上訴或有調降之可能,公司未來仍具有經營之價值。故檢查人對於巨擘科技公司聲請重整,認為應屬可行。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巨擘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其主張因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董事會於101 年7 月17日,經7 席董事中6 席出席,出席董事全部同意提出聲請重整,有聲請人變更登記事項表、第11屆第2 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5-28 頁、第90頁),本件聲請核與程序無違,合先敍明。

二、重整制度蘊含著債務人公司、股東、公司員工、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複雜的磋商,以謀各關係人間之利益調整與保護。如發生支付不能之情形,理應清算債務人之財產,使債權人獲得清償之滿足,僅在極例外情形始賦予重整更生之機會。尤以法人重整,並非資產一旦超過負債即享有利用重整制度之權利,除非債務人具有優良條件,藉重整制度繼續營業後,確實能獲利,除營收平衡外更有盈餘可攤還債務,使各關係人獲得較清算為優之債權滿足。否則,債權人、股東、公司員工在公司資產超過負債之情形尚能獲得清償,尤以具有擔保物權債權人為最,囿於重整程序非一蹴可幾,擔保物隨時間推移而折舊,如重整後經營獲利之不確定性過高,債務人雖獲得再一次繼續經營的機會,無異是以損害債權人為代價。是以,參酌前揭說明,本件在聲請人資產大於負債情形下,即應審酌有無裁定重整之必要。苟公司並無財務困難,暫停營業 或有停業之虞,自不容以進行重整為手段,規避履行債務義務。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連續7 年虧損,致短期清償能力薄弱,復經

飛利浦公司提起前揭「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及判決結果,飛利浦公司並據此為假執行之聲請執行,其上揭財產於將受拍賣之際因本院101 年度整聲字第1 號緊急處分而暫時停止執行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全卷審核無訛,足認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應屬可採。

㈡本院認得聲請重整之財務困難程度,應達無以支應營業所需

必要資金之程度,非謂一有虧損或流動比率較低,即可遽謂為財務困難。本件重整聲請准、駁裁定之前,縱有上開應予緊急處分之情事存在,然本院裁准緊急處分係為避免重整聲請案尚在調查階段,即因債權人執行,致令聲請人營運所必要之資產滅失,縱然日後調查結果,認聲請人有重建更生可能性,卻因必要資產不存在,而無實現重整之可能,非可謂一旦裁准緊急處分,即謂應准重整,此觀公司法287 條第3項規定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緊急處分失其效力即明。本件經調查結果,聲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尚屬正常,並無因財務困難而生停業之虞,分述如下:

⒈聲請人98年至100 年及101 年前3 季,應收帳款收款情形正

常,且101 年前3 季虧損金額較以往年度大幅減少,聲請人目前雖處虧損狀態,但仍可產生營業活動現金流入。聲請人98年至100 年及101 年前3 季,流動比率分別為41% 、40 %、50% 及66% ,非但未如聲請人所述惡化反係逐年改善。又負債比率分別為42% 、46% 、48% 及45% ,負債比率介於42%~48% 間,尚無偏高或逐年增加情形。銀行借款餘額分別為l, 578,915仟元、1,493,886 仟元、1, 2 78,192 仟元及951,677 仟元,顯示銀行借款餘額亦逐年降低等情,此有主管機關櫃買中心前述函示在卷可參。

⒉依101 年9 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聲請人資產總

額為86億元,負債總額為39億元,只占45% 負債比例,股東權益仍達47億元,又經科管局派員至聲請人公司實地查訪,員工人數約890 人,目前皆正常作業,兼以目前供需價格平穩的光碟片市場,及該公司自99年以來平均每年現金流量6-

7 億元流入,具相當之償債還款能力,業經科管局回函說明在卷可考。

⒊截至100 年底止,聲請人所有包括土地、建物、機器設備、

試驗設備、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其它設備等資產佔總資產之比率達32.77%,其中機器設備又佔固定資產比重達75.2%(機器設備總額/固定資產總額),聲請人建置生產線所需生產設備已購足,且目前產能未全數開出,仍有閒置資產,故近幾年額外再投入資金購置設備之資金壓力不大,此節見諸檢查人檢查報告明載,可見聲請人投產所需資金以變動成本為主,不需再投入固定成本。聲請人近年雖虧損,但資產仍大於負債,自98年度起,更有正數之營業現金流入,顯示本業經營尚可。在應收帳款收現天數方面,聲請人平均只需32天,收款能力較同業為快,可減少週轉資金之額外需求,呆帳風險可大幅下降,在營運管理及營業循環上具有優勢(見報告第20、27、29頁)。聲請人亦多次以書狀或言詞向本院表示,若排除飛利浦公司假執行之因素,聲請人能持續正常營運,且可樂觀地預估102 年將轉虧為盈。由是益顯倘聲請人能妥善地正視飛利浦公司之專利權,而非如往常般地怠忽因應準備(報告第62-63 頁),聲請人並無財務困難致須重整之程度。

⒋再者,聲請人以102 年1 月10日陳報狀向本院表示:聲請人

光碟產品98% 以上外銷,由海外子公司託收客戶貨款,此銷售收入仍屬聲請人之營業收入,惟因聲請人虧損,海外子公司將貨款匯回台灣聲請人銀行帳戶,部分支付各項營業費用,包括往來供應商之貨款及員工薪資,部分清償各債權銀行,公司若有現金即隨時優先清償債務以節省利息,或支付營運相關費用,不保留多餘現金於銀行帳戶內等語。再者,本院調查程序中曾通知債權銀行到庭2 次,到庭之債權銀行均表示雖不同意重整清償方案,但同意按照聲請人與該銀行間之延期清償協議履行,聲請人對於各銀行本金利息同意全額照付,且已分別與各債權銀行協商完成,即如本院卷第139-

14 6頁所示之延期清償協議;臺灣中小企銀更在庭表示該行與聲請人間101 年11月12日變更契約條款後,聲請人又已依變更契約清償200 萬元債務;餘各銀行在庭亦未曾表示聲請人目前已發生本息延欠欲予追償之意思;聲請人未積欠往來廠商貨款、及維持公司營業、工廠運轉所需之相關水、電、費用乙節,亦據檢查人載於報告可考,益證聲請人營業收入足以支應公司營運所需相關費用無訛。

⒌聲請人主張其財務困難云云,除與單一債權人飛利浦公司間

之系爭執行事件外,並未舉出具體實證。再審酌聲請人負債比率44.81%、流動比率75. 2%,修正後流動比率66. 23% 、速動比率12.72%、毛利率自99年之-0.25%,於100 年轉正為

1.70% 、純益率自99年之-19.92% ,於100 年降為-10.68%,每股淨值11.44 元尚高於每股10元面額(報告第55-58 頁)等重要項目,聲請人固然並非財務厚實優良,但尚未達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程度。

⒍是以,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務、業務情況,兼衡主管機關及

檢查人檢查結果,聲請人主張其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等情,顯不足採。

三、再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是以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於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苟若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虛偽不實,殊無犧牲債權人以保全非誠實債務人之理。又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始得謂其有經營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78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聲請書狀所載聲請人財務事項有虛偽不實情形:

⒈查聲請人主張其流動資金極度欠缺,如首揭聲請意旨所述,

另方面卻主張聲請人無向銀行再增加貸款額度之必要,只需銀行同意本金展延及分期清償即可,利息照付(本院卷二第

161 頁反面),復主張聲請人營業所生之現金流入足資支應營運所需,既可100%支付供應廠商之貨款,並可100%分期攤還債權銀行(本院卷一第12頁反面),並已與各債權銀行簽妥分期清償協議書,且已實際履行中。聲請人上開陳述,前後不一,是否屬實,已非無疑。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其支付往來廠商貨款及員工薪資之台灣實際往來銀行、國外實際往來銀行帳戶,並說明有無揭露於聲請人100 年度年報(本院卷二第165 頁反面),以供本院調查其聲請事項有無不實。

然則聲請人僅具狀陳報其設於台灣之往來銀行帳戶,對於聲請人本身或其國外子公司設於國外之銀行帳戶則完全未報告,且聲請人設於國外銀行帳戶之資訊,係揭露於聲請人100年度年報何處、年報何頁,亦未見聲請人報告或提出相關說明。

⒉再者,聲請人陳報之6 家往來銀行,除大眾銀行新竹分行之

外,餘兆豐銀行、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南銀行5 家行庫均屬本件重整案之債權銀行,且上開5家行庫均已在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250號執行事件中陳報或聲明異議,聲請人對該行庫無存款債權可供查封,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再參照債權人兆豐銀行於本院陳述略以「本行債權餘額在101 年8 月14日有核算過為

4 億5600餘萬元,聲請人有按照協議書陸續還款,所以目前餘額為3 億多元」等語,聲請人於4 個月短期內即可以現金清償1 億餘元,足徵聲請人確有資力,但對於本院之調查避重就輕,不願提出其國外資金以供調查,本院自無從採信聲請人所提聲請書關於財務狀況極度窘迫之陳述係真實。

⒊兼衡債權人飛利浦公司指摘聲請人現金流向不明甚或隱匿財

產,業據其提出第三人包括合作金庫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兆豐銀行竹科竹村分行、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及竹城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華南銀行苗栗分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桃園分行、新光商業銀行承德分行、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分行營運總管理處、渣打國際商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及板橋分行之第三人陳報狀或聲明異議狀各1 紙在卷(本院卷三第80-92 頁)可考,益證聲請人資金均置放於國外,以避免遭飛利浦公司查封。復查聲請人未對檢查人據實報告國外資金,致檢查報告未揭露聲請人國外資金之相關訊息,反誤載聲請人截至101 年11月30日之銀行存款可動用餘額剩10,375仟元(報告第45頁)。基此,參酌前揭說明,足認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財務狀況不盡實情。

㈡聲請人未考慮下列重要且金額鉅大之債務,故所提重整計畫

及清償方案(本院卷一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及第349 頁、卷二第136-138 頁),實無具體可行性:

⒈聲請人對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本院卷二第59頁)

表示該局對聲請人已核定88年營所稅(含本稅、行救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計53,663,941元,以及101 年營所稅暫行核定199,241,839 元,及未載年度之營業稅暫行核定230,431,116 元,合計欠稅總額達5 億零500 萬餘元乙節,完全未於重整計畫或清償方案中予以揭露,遑論擬定因應方案,導致檢查人未予以實質檢查,僅於報告總結論以「相關水、電、費、稅均正常繳交,經查除與國稅局有一筆進行中之稅務行政訴訟案外,沒有欠繳維持公司、工廠運轉所需之各種相關開支」寥語帶之(報告第94頁);此節經本院再於調查程序時加以詢問,聲請人仍認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屆申報日期,故非欠稅(本院卷二第162 頁反面),毋庸估列為債務。然聲請人所提重整清償方案須歷時至少5 年,豈能將101 年度鉅額之稅捐債務恝置不論,甚至不曾估列為或有負債。

⒉聲請人與飛利浦公司間「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業經智慧

財產法院於100 年10月29日以98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9 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日幣7 億776 萬4530元及如該判決附表五所示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乙節,亦完全未見重整計畫或清償方案予以揭露,遑論擬定因應方案,檢查人亦未予以實質檢查,以致於檢查報告全無一語論之。聲請人或出於故意或出於疏漏,未將該判決用以計算利息之附表五併呈本院參酌,本院職權查調該判決附表五(本院卷三第154-

156 頁),聲請人應給付利息高達年息20% ,且起息日最久者係自88年5 月31日起,概算後,僅利息即已逾越本金數額且高達日幣15億元之譜,倘以現今之0.33匯率計算,聲請人因「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乙案即應給付飛利浦公司至少日幣22億約新臺幣7 億2600萬元。嗣本件二審判決雖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6 月25日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883 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然此一廢棄原判決之結果未必全然有利於聲請人,最高法院判決理由甚至指出,兩造既約定以荷蘭法律為準據法,苟荷蘭法律規定得按月利百分之2 計算利息,則飛利浦公司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20% 利息,是否可謂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不無可議,是該案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於己不利部分違背法令,均非無理由。基上理由,聲請人應負擔利息之利率部分,或可能維持20% 或可能高於20% ,然聲請人對於「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之授權金本金、利息均未於清償方案提及,檢查人復無充裕時間能查得實情,益證聲請人所提聲請書狀有所不實,且重整計畫因過於低估債務金額而不具可行性。

㈢除上述重整計畫過於低估債務金額外,聲請人重整計劃之未

來3 年資產負債表,未來3 年預估損益表、未來3 年現金流量表、未來3 年預估銷售額等,或者未提供資料、或者資料過於粗略,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表示「聲請人重整方案中未提及各項假設之依據及其來源依據之客觀性及合理性,故就該公司所提之未來營運狀況無法表示意見」之意旨;檢查人亦因相同理由而無法評估聲請人所提預估損益能否達成,上情有金管會函及檢查報告可參(本院卷二第16頁、報告第82-8

6 頁)。是以,在主管機關及檢查人均無法評估聲請人所提未來3 年預估損益能否達成情形下,聲請人復未積極說明或舉證其重整後即能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攤還債務,參酌上開說明及規範意旨,本件聲請重整自不應准許。

㈣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及重整清償方案,亦無法獲得債權人之支持通過:

⒈按公司法第300 條至第302 條規定旨趣,重整債權人為公司

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分別按同法第29 8條第1 項規定之權利人類別(優先債權、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2 分之1 以上之同意行之。是以,苟重整債權人反對重整人所提出之重整計畫,將導致重整計畫因無法獲得關係人會議之可決,致使法院須依法裁定終止重整。又重整將暫停或犧牲債權人之即時全額取償之權益,債權人須對債務人重生價值有相當程度認同,債務人始可能取得債權人之諒解與協助重建更生。本院受理重整聲請為准、駁之判斷時,自應審酌各項將來可能影響債權人對於重整計畫可決與否的因素,否則法院縱使作出准許重整之裁定,將來未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亦屬徒勞。

⒉本件重整案,除債權人台灣銀行未表明態度外,餘債權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飛利浦公司等,均明確表達反對重整。聲請人對金融機構貸款金額9 億30萬(報告第91頁),贊成重整者占0%、無意見者占19.66%(即債權人台灣銀行債權額1 億7,700 萬元,本院卷二第141 頁),反對重整者占80.34%,且各債權銀行均一致表達不願繼續融資之態度,堪認聲請人難以取得債權人對重整計畫之可決。

⒊對於飛利浦公司之債務,聲請人固然辯稱因與飛利浦公司間

「給付專利授權金訴訟」及「侵害專利權賠償訴訟」之訴訟結果均尚未確定,無法合理估計最終之可能賠償或解決之金額,惟聲請人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63 頁、165 頁反面),根據最近期之判決結果,一案係聲請人應給付飛利浦公司日幣7 億776 萬4530元及高達20% 之年息,另一案係應給付新臺幣20億元及自98年5 月5 日起按5%計算之年息,是以,相較於其他無擔保債權額1 億2 千600 萬元(報告第34頁),顯然飛利浦公司在表決權總額上擁有絕對多數。徵諸飛利浦公司於本件調查中強烈反對聲請人重整,且質疑聲請人對其他債權之本息均100%全額清償、單僅歧視其債權拒不清償且隱匿財產之立場,殊無支持重整計畫之可能。本件既欠缺重整可能性,依上揭公司法規定意旨,本件應駁回聲請。

陸、本件聲請無理由,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附件一簡明資產負債表:

┌──┬─────┬─────┬─────┬─────┐│ │ 98年底 │ 99年底 │ 100年底 │101年第3季│├──┼─────┼─────┼─────┼─────┤│資產│12,200,927│10,252,703│ 9,255,237│ 8,672,100│├──┼─────┼─────┼─────┼─────┤│負債│ 5,167,330│ 4,694,349│ 4,415,582│ 3,922,129│├──┼─────┼─────┼─────┼─────┤│股本│ 4,118,176│ 4,118,176│ 4,118,176│ 4,118,176│├──┼─────┼─────┼─────┼─────┤│淨值│ 7,033,597│ 5,558,354│ 4,839,655│ 4,749,971│└──┴─────┴─────┴─────┴─────┘財務比率:

┌──────┬─────┬─────┬─────┬─────┐│ │ 98年底 │ 99年底 │ 100年底 │101年第3季│├──────┼─────┼─────┼─────┼─────┤│負債比率 │ 42.35%│ 45.79%│ 47.71%│ 45.23%│├──────┼─────┼─────┼─────┼─────┤│長期資金占固│ 128.46%│ 132.07%│ 159.58%│ 235.74%││定資產比率 │ │ │ │ │├──────┼─────┼─────┼─────┼─────┤│流動比率 │ 40.58%│ 40.32%│ 50.12%│ 66.10%│├──────┼─────┼─────┼─────┼─────┤│速動比率 │ 12.23%│ 11.02%│ 12.72%│ 9.45%│├──────┼─────┼─────┼─────┼─────┤│利息保障倍數│ (10.77)│ (20.55)│ (16.76)│ (2.87)│└──────┴─────┴─────┴─────┴─────┘簡明損益表:

┌──────┬─────┬──────┬─────┬─────┐│ │ 98年底 │ 99年底 │ 100年底 │101年第3季│├──────┼─────┼──────┼─────┼─────┤│營業收入淨額│ 7,841,497│ 7,332,532│ 6,485,797│ 5,476,396│├──────┼─────┼──────┼─────┼─────┤│營業毛利 │ 521,813│ (18,809)│ 110,462│ 462,241│├──────┼─────┼──────┼─────┼─────┤│毛利率 │ 6.65%│ (0.26%)│ 1.70%│ 8.44%│├──────┼─────┼──────┼─────┼─────┤│營業損益 │ (338,434)│ (896,337)│ (611,182)│ (105,997)│├──────┼─────┼──────┼─────┼─────┤│稅前損益 │ (535,448)│ (1,309,036)│ (645,474)│ (93,086)│└──────┴─────┴──────┴─────┴─────┘財務比率:

┌──────┬─────┬─────┬─────┬─────┐│ │ 98年底 │ 99年底 │ 100年底 │101年第3季│├──────┼─────┼─────┼─────┼─────┤│資產報酬率 │ (4.99%)│ (12.56%)│ (6.79%)│ (0.83%)│├──────┼─────┼─────┼─────┼─────┤│股東權益報酬│ (9.15%)│ (23.20%)│ (13.32%)│ (2.61%)││率 │ │ │ │ │├──────┼─────┼─────┼─────┼─────┤│純益率 │ (8.74%)│ (19.92%)│ (10.68%)│ (1.72%)│├──────┼─────┼─────┼─────┼─────┤│每股盈餘 │ (1.61)│ (3.55)│ (1.68)│ (0.23)│└──────┴─────┴─────┴─────┴─────┘簡明現金流量表:

┌──────┬─────┬─────┬─────┬─────┐│ │ 98年底 │ 99年底 │ 100年底 │101年第3季│├──────┼─────┼─────┼─────┼─────┤│營業活動淨現│ 824,942│ 593,949│ 718,406│ 851,921││金流入(出)│ │ │ │ │├──────┼─────┼─────┼─────┼─────┤│投資活動淨現│ (517,389)│ (519,632)│ (582,559)│ (441,379)││金流入(出)│ │ │ │ │├──────┼─────┼─────┼─────┼─────┤│融資活動淨現│ (354,100)│ (85,029)│ (115,901)│ (426,308)││金流入(出)│ │ │ │ │├──────┼─────┼─────┼─────┼─────┤│期末現金餘額│ 17,749│ 7,037│ 26,983│ 11,217│└──────┴─────┴─────┴─────┴─────┘

註:上開表格中( )表負數附件二最近五年度主要之資產設備明細表(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 96年度 │ 97年度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 土地 │ 92,872│ 92,872│ 92,872│ 92,872│ 92,872│├────┼─────┼─────┼──────┼──────┼──────┤│房屋 │ 2,153,684│ 2,166,930│ 2,176,790│ 2,176,790│ 2,165,789││及建物 │ │ │ │ │ │├────┼─────┼─────┼──────┼──────┼──────┤│機器設備│12,273,131│12,381,137│ 12,213,575│ 12,233,502│ 11,970,508│├────┼─────┼─────┼──────┼──────┼──────┤│試驗設備│ 953,725│ 976,851│ 988,214│ 1,009,149│ 959,789│├────┼─────┼─────┼──────┼──────┼──────┤│運輸設備│ 14,987│ 14,987│ 16,607│ 16,607│ 15,688│├────┼─────┼─────┼──────┼──────┼──────┤│辦公設備│ 28,704│ 30,506│ 30,589│ 30,540│ 30,881│├────┼─────┼─────┼──────┼──────┼──────┤│其他設備│ 633,579│ 664,025│ 663,022│ 660,551│ 634,822│├────┼─────┼─────┼──────┼──────┼──────┤│減:累計│-8,050,394│-9,549,680│ -10,738,878│ -12,042,298│ -12,885,678││折舊 │ │ │ │ │ │├────┼─────┼─────┼──────┼──────┼──────┤│未完工程│ 158,986│ 37,998 │ 51,558 │ 39,371│ 48,046││及預付設│ │ │ │ │ ││備款 │ │ │ │ │ │├────┼─────┼─────┼──────┼──────┼──────┤│合計(A) │ 8,259,274│ 6,815,626│ 5,494,349│ 4,217,084 │ 3,032,717│├────┼─────┼─────┼──────┼──────┼──────┤│資產總額│17,487,859│13,868,011│ 12,200,927│ 10,252,703│ 9,255,237││(B) │ │ │ │ │ │├────┼─────┼─────┼──────┼──────┼──────┤│A/B │ 47.22%│ 49.14%│ 45.03%│ 41.13%│ 32.77%│└────┴─────┴─────┴──────┴──────┴──────┘最近五年度經營損益表┌──────┬───────────────────────────────┬─────┐│ 年 度 │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當年度截至││ │ │101年3月31││ ├─────┬──────┬─────┬──────┬─────┤日財務資料││項 目 │ 96 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 年 │ ││ │ │ │ │ │ │ │├──────┼─────┼──────┼─────┼──────┼─────┼─────┤│營業收入 │10,407,499│ 8,701,143 │ 7,841,497│ 7,332,532 │ 6,485,797│ 1,899,669│├──────┼─────┼──────┼─────┼──────┼─────┼─────┤│營業毛利 │ 996,203│ 2,467 │ 513,802│ (10,582) │ 109,688 │ 152,452│├──────┼─────┼──────┼─────┼──────┼─────┼─────┤│營業損益 │ 26,931│ (946,426) │ (338,434)│ (896,337) │ (611,182)│ (28,365)│├──────┼─────┼──────┼─────┼──────┼─────┼─────┤│營業外收入及│ 64,075│ 97,426 │ 87,476 │ 37,029 │ 62,856│ 12,893││利益 │ │ │ │ │ │ │├──────┼─────┼──────┼─────┼──────┼─────┼─────┤│營業外費用及│ (555,823)│ (510,565) │ (284,490)│ (449,728) │ (97,148)│ (19,775)││損失 │ │ │ │ │ │ │├──────┼─────┼──────┼─────┼──────┼─────┼─────┤│繼續營業部門│ (464,817)│(1,359,565 )│ (535,448)│(1,309,036 )│(645,474) │ (35,247)││稅前損益 │ │ │ │ │ │ │├──────┼─────┼──────┼─────┼──────┼─────┼─────┤│繼續營業部門│ (871,266)│(1,504,340 )│ (684,987)│(1,460,615 )│(692,483) │ (35,247)││損益 │ │ │ │ │ │ │├──────┼─────┼──────┼─────┼──────┼─────┼─────┤│停業部門損益│ -│ - │ -│ - │ -│ -│├──────┼─────┼──────┼─────┼──────┼─────┼─────┤│非常損益 │ -│ - │ -│ - │ -│ -│├──────┼─────┼──────┼─────┼──────┼─────┼─────┤│會計原則變動│ -│ - │ -│ - │ -│ -││之累積影響數│ │ │ │ │ │ │├──────┼─────┼──────┼─────┼──────┼─────┼─────┤│本期損益 │ (871,266)│(1,504,340 )│ (684,987)│(1,460,615 )│ (692,483)│ (35,247)││ │ │ │ │ │ │ │├──────┼─────┼──────┼─────┼──────┼─────┼─────┤│每股盈餘 │ (2.01)│ (3.47) │ (1.61) │ (3.55) │ (1.68)│ (0.09)│└──────┴─────┴──────┴─────┴──────┴─────┴─────┘最近五年度經營能力表┌──────────┬────┬───┬───┬───┬───┬───┐│ │ │ │ │ │ │當年度││ │ 96年度 │97年度│98年度│99年度│100年 │截至 ││ │ │ │ │ │度 │101年3││ │ │ │ │ │ │月31日││ │ │ │ │ │ │財務資││ │ │ │ │ │ │料 │├──────────┼────┼───┼───┼───┼───┼───┤│應收帳款週轉率(次) │ 9.07 │10.32 │13.89 │13.56 │ 12.35│14.26 │├──────────┼────┼───┼───┼───┼───┼───┤│應收帳款收現日數 │ 40天 │ 35天 │ 26天 │ 27天 │ 30天 │ 26天 │├──────────┼────┼───┼───┼───┼───┼───┤│存貨週轉率(次) │ 3.21 │ 3.94 │ 4.07 │ 4.15 │ 3.71 │ 4.00 │├──────────┼────┼───┼───┼───┼───┼───┤│平均售貨日數 │ 114天 │ 93天 │ 90天 │ 88天 │ 98天 │ 91天 │├──────────┼────┼───┼───┼───┼───┼───┤│固定資產週轉率(次) │ 1.16 │ 1.15 │ 1.27 │ 1.51 │ 1.79 │ 2.64 │├──────────┼────┼───┼───┼───┼───┼───┤│總資產週轉率(次) │ 0.55 │ 0.55 │ 0.60 │ 0.65 │ 0.66 │ 0.83 │└──────────┴────┴───┴───┴───┴───┴───┘最近五年獲利能力表┌──────┬────┬────┬───┬────┬────┬──────┐│ │ 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99年度 │100年度 │當年度截至 ││ │ │ │ │ │ │101年3月31日││ │ │ │ │ │ │財務資料 │├──────┼────┼────┼───┼────┼────┼──────┤│總資產報酬率│ (3.77) │ (9.02) │(4.99)│(12.56) │ (6.79) │ (0.31) │├──────┼────┼────┼───┼────┼────┼──────┤│股東權益報酬│ (8.84) │(17.33) │(9.15)│ (23.2) │(13.32) │ (0.73) ││率 │ │ │ │ │ │ │├──────┼────┼────┼───┼────┼────┼──────┤│營業利益占資│ 0.62 │(21.83) │(8.22)│(21.77) │(14.84) │ (0.69) ││本比率 │ │ │ │ │ │ │├──────┼────┼────┼───┼────┼────┼──────┤│稅前純益占資│ (10.72)│ (31.36)│(13.00│(31.79) │(15.67) │ (0.86) ││本比率 │ │ │) │ │ │ │├──────┼────┼────┼───┼────┼────┼──────┤│純益率 │ (8.37) │ (17.29)│(8.74)│(19.92) │(10.68) │ (1.86) │├──────┼────┼────┼───┼────┼────┼──────┤│每股盈餘 │ (2.01) │ (3.47) │(1.61)│ (3.55) │ (1.68) │ (0.09) │└──────┴────┴────┴───┴────┴────┴──────┘最近三年度簡明現金流量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當年度截至101年3月││ │ │ │ │31日財務資料 │├────────┼─────┼─────┼─────┼─────────┤│營業活動淨現金流│ 824,942 │ 593,949│ 718,406 │ 851,921││入(出) │ │ │ │ │├────────┼─────┼─────┼─────┼─────────┤│投資活動淨現金流│ (517,389)│ (519,632)│ (582,559)│ (441,379)││入(出) │ │ │ │ │├────────┼─────┼─────┼─────┼─────────┤│融資活動淨現金流│ (354,100)│ (85,029)│ (115,901)│ (426,308)││入(出) │ │ │ │ │├────────┼─────┼─────┼─────┼─────────┤│期末現金餘額 │ 17,749 │ 7,037│ 26,983│ 11,217│└────────┴─────┴─────┴─────┴─────────┘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 年 度│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截至101年 ││ │ │第一季財務││ │ │資料 ││項 目 ├──────┬──────┬──────┬──────┬─────┤ ││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 │ │ │ │ │ │ │├──────┼──────┼──────┼──────┼──────┼─────┼─────┤│流動資產 │ 4,066,102 │ 2,017,875│ 2,034,663│ 1,824,052 │ 2,116,574│ 2,171,673│├──────┼──────┼──────┼──────┼──────┼─────┼─────┤│基金及投資 │ 4,057,381 │ 3,881,691│ 3,678,664│ 3,307,149 │ 3,273,790│ 3,282,196│├──────┼──────┼──────┼──────┼──────┼─────┼─────┤│固定資產 │ 8,259,274 │ 6,815,626│ 5,494,349│ 4,217,084 │ 3,032,717│ 2,734,404│├──────┼──────┼──────┼──────┼──────┼─────┼─────┤│無形資產 │ 3,655 │ 3,853│ 4,318 │ 10,099 │ 5,427│ 4,451│├──────┼──────┼──────┼──────┼──────┼─────┼─────┤│其他資產 │ 1,101,447 │ 1,148,966│ 988,933│ 894,319│ 826,729│ 832,992│├──────┼──────┼──────┼──────┼──────┼─────┼─────┤│資產總額 │ 17,487,859 │ 13,868,011│ 12,200,927│ 10,252,703│ 9,255,237│ 9,025,716│├──┬───┼──────┼──────┼──────┼──────┼─────┼─────┤│流動│分配前│ 7,748,397│ 5,772,564│ 5,013,933│ 4,524,207│ 4,222,685│ 4,021,933││ │ │ │ │ │ │ │ ││ ├───┼──────┼──────┼──────┼──────┼─────┼─────┤│負債│分配後│ 7,748,397│ 5,772,564│ 5,013,933│ 4,524,207│ (註2) │ (註2) ││ │ │ │ │ │ │ │ │├──┴───┼──────┼──────┼──────┼──────┼─────┼─────┤│長期負債 │ 192,000│ 39,000│ 24,445│ 11,111│ - │ - │├──────┼──────┼──────┼──────┼──────┼─────┼─────┤│其他負債 │ 131,236│ 110,407│ 128,952│ 159,031│ 192,897│ 196,259│├──┬───┼──────┼──────┼──────┼──────┼─────┼─────┤│負債│分配前│ 8,071,633│ 5,921,971│ 5,167,330│ 4,694,349│ 4,415,582│ 4,218,192││ │ │ │ │ │ │ │ ││ ├───┼──────┼──────┼──────┼──────┼─────┼─────┤│ │分配後│ 8,071,633│ 5,921,971│ 5,167,330│ 4,694,349│ (註2) │ (註2) ││總額│ │ │ │ │ │ │ │├──┴───┼──────┼──────┼──────┼──────┼─────┼─────┤│股本 │ 4,334,922│ 4,334,922│ 4,118,176│ 4,118,176│ 4,118,176│ 4,118,176│├──────┼──────┼──────┼──────┼──────┼─────┼─────┤│資本公積 │ 972,082 │ 972,082│ 972,082│ 972,082│ 972,082│ 972,082│├──┬───┼──────┼──────┼──────┼──────┼─────┼─────┤│保留│分配前│ 4,153,027│ 2,648,687│ 1,963,700│ 503,085│ (189,398)│ (224,645)││ │ │ │ │ │ │ │ ││ ├───┼──────┼──────┼──────┼──────┼─────┼─────┤│盈餘│分配後│ 4,153,027│ 2,648,687│ 1,963,700│ 503,085│ (註2) │ (註2) ││ │ │ │ │ │ │ │ │├──┴───┼──────┼──────┼──────┼──────┼─────┼─────┤│金融商品 │ - │ - │ - │ - │ - │ - ││未實現損益 │ │ │ │ │ │ │├──────┼──────┼──────┼──────┼──────┼─────┼─────┤│累積換算調整│ 16,363│ 23,292│ 25,901│ 35,567│ 31,053│ 34,169││數 │ │ │ │ │ │ │├──────┼──────┼──────┼──────┼──────┼─────┼─────┤│未認列為退休│ (60,168)│ (32,943)│ (46,262)│ (70,556)│ (92,258)│ (92,258)││金成本之淨損│ │ │ │ │ │ ││失 │ │ │ │ │ │ │├──┬───┼──────┼──────┼──────┼──────┼─────┼─────┤│股東│分配前│ 9,416,226│ 7,946,040│ 7,033,597│ 5,558,354│ 4,839,655│ 4,807,524││ │ │ │ │ │ │ │ ││權益├───┼──────┼──────┼──────┼──────┼─────┼─────┤│ │分配後│ 9,416,226│ 7,946,040│ 7,033,597│ 5,558,354│ (註2) │ (註2) ││總額│ │ │ │ │ │ │ │└──┴───┴──────┴──────┴──────┴──────┴─────┴─────┘流動比率表(經與營業同質性高之競爭廠商比較)單位:%┌────┬────┬────┬────┬─────┬─────┐│公司名稱│96年度 │97年度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巨 擘│ 52.48 │ 34.96 │ 40.58 │ 40.32 │ 50.12 │├────┼────┼────┼────┼─────┼─────┤│國 碩│113.92 │110.26 │241.09 │ 312.72 │ 123.85 │├────┼────┼────┼────┼─────┼─────┤│中 環│125.74 │102.06 │ 94.78 │ 80.89 │ 97.88 │├────┼────┼────┼────┼─────┼─────┤│錸 德│112. │114.92 │109.82 │ 83.62 │ 88.09 │└────┴────┴────┴────┴─────┴─────┘速動比率表(經與營業同質性高之競爭廠商比較)單位:%┌────┬────┬────┬────┬─────┬─────┐│公司名稱│ 96年度 │ 97年度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巨 擘│ 21.14 │ 11.97 │ 12.23 │ 11.02 │ 12.72 │├────┼────┼────┼────┼─────┼─────┤│國 碩│ 103.33 │ 94.41 │ 213.69 │ 242.01 │ 92.04 │├────┼────┼────┼────┼─────┼─────┤│中 環│ 94.91 │ 73.29 │ 72.41 │ 64.6 │ 81.52 │├────┼────┼────┼────┼─────┼─────┤│錸 德│ 80.87 │ 81.81 │ 84.16 │ 53.22 │ 61.15 │└────┴────┴────┴────┴─────┴─────┘銀行借款(銀行別)明細總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序號 │ 項目│ 有擔保債權 │ 無擔保債權 │ 小計 ││ │銀行 │ │ │ │├───┼──────┼──────┼───────┼────────┤│1 │兆豐銀行 │ 378,997│ │ 378,997│├───┼──────┼──────┼───────┼────────┤│2 │台灣企銀 │ │ 97,500│ 97,500│├───┼──────┼──────┼───────┼────────┤│3 │華南銀行 │ │ 28,500│ 28,500│├───┼──────┼──────┼───────┼────────┤│4 │合作金庫 │ 239,306│ │ 239,306│├───┼──────┼──────┼───────┼────────┤│5 │台灣銀行 │ 156,000│ │ 156,000│├───┼──────┼──────┼───────┼────────┤│ │小計 │ 774,303│ 126,000│ 900,303│├───┼──────┼──────┼───────┼────────┤│ │ % │ 86%│ 14%│ 100%│└───┴──────┴──────┴───────┴────────┘重整中未來三年度預估損益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年度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銷貨淨額 │ 6,485,797│ 7,663,800│ 7,663,800 │ 7,663,800│├─────┼──────┼─────┼──────┼─────┤│ 銷貨成本 │ 6,379,109│ 6,605,400│ 6,308,400 │ 6,189,600│├─────┼──────┼─────┼──────┼─────┤│ 銷貨毛利 │ 109,688│ 1,058,400│ 1,355,400 │ 1,474,200│├─────┼──────┼─────┼──────┼─────┤│ 毛利率 │ 1.70%│ 13.81%│ 17.69% │ 19.24%│├─────┼──────┼─────┼──────┼─────┤│ 營業費用 │ 720,870│ 840,000│ 840,000 │ 840,000│├─────┼──────┼─────┼──────┼─────┤│ 營業淨利 │ (611,182)│ 218,400│ 515,400 │ 634,200││ │ │ │ │ │├─────┼──────┼─────┼──────┼─────┤│ 營業外收 │ (34,292)│(36,000)│ (36,000)│(36,000)││(支) │ │ │ │ │├─────┼──────┼─────┼──────┼─────┤│ 本期損益 │ (645,474)│ 182,400│ 479,400 │ 589,200││ │ │ │ │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