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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莊鴻禧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間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