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文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共工程基金,曾聲請對被告廖政賜、楊淑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