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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鴻欣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武鎮亞間給付醫療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等
裁判日期:2012-04-12